纪律在身边丨“不吃公款吃老板”可行吗?

发布日期:2025-06-23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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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冯大美

  【我该怎么办】

  一早,领导干部老赵就收到前同事发来的信息。原来,该同事辞职后在老赵现在的辖区开了家公司,业务上与老赵单位有交集,所以想请老赵和几位下属一起到他公司的内部食堂边吃边“汇报工作”。老赵和这个前同事关系不错,也想了解他的近况,但心存顾虑:这样“交流工作”合适吗?

  【“纪律君”如是说】

  党员干部在工作之余,与亲戚朋友相约吃个饭,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也没有涉及违纪违法行为,自然没有问题。但“辖区公司”“汇报工作”“内部食堂”等连在一起,不合常理的背后,可能隐藏着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利益输送等问题,这类行为是党纪国法明令禁止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吃喝问题绝非小事小节,而是关系党在人民群众心中形象的“大政治”。即便是关系不错的前同事,如果现在变成了管理服务对象,也不能“想吃就吃”。因此,对于这类邀请,老赵还是要予以婉拒。

  【相关案例】

  2013年至2023年,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刘贵明多次收受私营企业主给予的冬虫夏草、茅台酒、礼金等;多次在私营企业主的苗圃基地自建四合院、农村自建小院、别墅内接受宴请,饮用茅台酒,相关费用由私营企业主支付。刘贵明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延伸阅读】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持续深化纠治“四风”的高压态势下,违规公款吃喝风得到有效遏制。但在一些地方,仍有个别领导干部“吃心”不改、酒瘾难除,奉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罔顾禁令,打起了管理服务对象的主意,搞起“不吃公款吃老板”的把戏。为了讨好领导干部,一些商人老板也乐于与党员干部推杯换盏、拉拉扯扯,利益上纠缠不清。一杯酒、一顿饭,看似无关大节,实则是违纪违法行为的导火索、腐败问题的催化剂,思想防线、纪法底线往往就在推杯换盏间被打开缺口。纪律面前没有小事,漠视规矩必然受惩。广大党员干部要高度警惕酒局饭局背后的“局”,真正做到不该吃的饭不吃,不该去的应酬不去,坚决杜绝在觥筹交错、灯红酒绿中丧失原则和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