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画”重点⑩丨这样用车不可以

发布日期:2025-06-19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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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曈 福纪宣 绘


  最近,某单位办公室李主任家里来了一些外地亲戚。他打算带着亲戚们好好逛逛,但自己的私家车座位不够。有人建议,办公室就保管着公车钥匙,近期单位也没有用车计划,公车闲着也是闲着,刚好可以临时用一下。要是觉得用公车不合适,可以向管理服务对象“借车”,既不容易被发现,也无需费用,一举多得。李主任有些犹豫:这样用车可行吗?

  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本意是提高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效率。但实践中,个别党员干部特权思想作祟,把配备使用公车当成“待遇”,作为权力、地位、身份、面子的象征。“车轮上的腐败”看得见、摸得着,是群众眼皮下的不正之风,不仅助长官僚主义、享乐主义,与党政机关“过紧日子”的要求背道而驰,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还容易成为腐败滋生的土壤,是典型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的问题。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近期新修订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针对违规配备使用公车问题,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规依纪依法精准认定和处理。其中,对公车私用和违规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车等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对借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等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对“私油公供”“私车公修”“私票公报”等“私车公养”行为,其本质已由风及腐,通常属于贪污或职务侵占行为。对于“私车公养”所涉金额尚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应当适用纪法衔接条款,追究其纪律责任和监察责任;所涉金额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职务犯罪的,在追究其纪律责任和监察责任的同时,还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李主任应该明白,违规配备和使用公车绝非小事。他必须分清公私界限,及时打消公车私用或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的念头。如果他贪图一时的便利,违规配备和使用公车,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案例警鉴

  王某某在担任某县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长期违规借用下属某供水公司车辆作为公务用车,并在该企业报销车辆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等费用。王某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和降低退休待遇处理。

  清风纪语

  公车姓“公”不姓“私”,违规配备公车、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看似小事,实则关系党风政风,关系到党在群众心中的形象。党员领导干部要正确处理公私关系,牢记“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严格落实公车管理规定,从思想和行动上自觉抵制“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南方日报记者 尚黎阳

  通讯员 粤纪宣 深纪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