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纪宣 郜曈 绘
最近,市领导老李带队到外地考察调研项目。公务行程刚过半,有同事就提议,每天考察调研挺辛苦的,听说附近有几个景点风景不错,不如趁机放松一下,还可以把游览费用一起报销了。同时,老李联系服务的辖区某公司也主动表示,邀请老李一行到公司在该地投资的旅游项目“指导工作”,并承诺费用全包。老李有些犹豫:是做“老好人”,带着大家“放松”一下,还是坚持原则,公事公办?
当前,党员干部违规旅游问题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公款旅游,费用通过不同方式用公款支付;二是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费用由管理和服务对象个人或私营企业承担。违规旅游既浪费国家资财,滋长享乐主义,又侵害职务行为廉洁性,严重影响党群干群关系,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之一,必须紧盯不放、坚决纠治。
对于公款旅游,《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违反规定公款消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对于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等旅游活动安排,《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近期新修订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加强计划管理和统筹把关,从严控制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加强对到基层调研、督查检查的统筹规范,防止重复扎堆增加基层负担。
公务差旅要从实际出发,既保证正常执行公务,又保障干部休息权益。在实践中,有几类党员干部公务差旅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一是在差旅期间,利用闲暇休息时间自费旅游问题;二是提前去、推迟回“搭便车”自费旅游问题;三是差旅期间或公务结束后回家省亲办事问题。判断这三类问题,最关键的是要厘清公与私的界限,区分不同情况具体分析。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把握:看公务行程安排是否合理紧凑、旅游或省亲活动是否影响执行公务、是否经过单位批准、是否利用公款公权公物、是否报销额外产生费用、是否造成不良影响等。
对于老李来说,体恤下属的前提是要严格遵守纪律规矩,分清公与私的界限,既不能慷公款之慨、迎下属之好,也不能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助长不良风气。
案例警鉴
某县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朵某某将县委批准的赴外省培训改为“考察学习”,以规避赴省外培训需上级组织审核的规定;擅自变更培训方案内容,要求第三方培训机构在行程安排中多设置旅游景点,以考察学习为名组织公款旅游。其间,朵某某多次接受参训的私营企业主、乡镇人员宴请,纵容和带头参与违规吃喝,导致学员多次聚餐饮酒。朵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
清风纪语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厉整治违规旅游问题,取得显著成效。虽然明目张胆的违规旅游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借壳游”“绕道游”“搭车游”“公权游”等变相违规旅游依然有“市场”。这些问题背后,反映的是党性缺失、党纪涣散,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尚未偃旗息鼓,特权思想、特权现象禁而不绝,作风建设必须永远在路上。广大党员干部要以案为鉴、警钟长鸣,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树牢纪法意识、规矩意识,厘清公私界限,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不逾矩、不越线。
南方日报记者 尚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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