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为反腐败的国家立法,监察法从专题研究、拟定草稿、征求意见到审议通过都备受瞩目。监察法的通过对今后的反腐败工作有怎样的影响?本报记者邀请了深圳市多名资深法律工作者,谈谈他们眼中的监察法。
夯实监察的法治基础
市党代表、市律师协会党委副书记、副会长江定航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反腐无禁区,以雷霆万钧之势“打虎”、“拍蝇”、“猎狐”,形成了反腐败压倒性态势,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监察体制改革就是这场波澜壮阔的征程中,为解决现实问题而推进的重大政治改革。
良法是善治的基础。监察法因应现实需要,解决了过去监察范围过窄、反腐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突出问题,为反腐败工作开创新局面提供重要的法治保障。
一方面,监察法将以法治的方式推动政治生态进一步好转。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制,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这与纪检机关把握“树木”和“森林”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契合,以法律的方式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工作的经验固定了下来。
另一方面,监察法促进了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的融合衔接。作为国家反腐败法,监察法赋予了监察机关反腐败所需要的权限,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则促使了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的优化和顺畅对接,这有利于建立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推动监督执纪在法治轨道上前行。
最后,监察法明确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依法监督。例如,监察法规定了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报告和登记备案,监察人员的回避、脱密期管理和对监察人员辞职、退休后从业限制等制度;第57至61条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申诉和责任追究制度;第八章还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纪执法应受追究的9种情形等。通过对执法者自身的全程依法监督,防止党和人民赋予的监察权力被滥用,厚植了党执政的基础。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里程碑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黄亚英
监察法的出台意味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迈入新阶段,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通过立法方式正式确立,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监察法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和新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巩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的同时,保障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监察法通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确保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将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不断提高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监察法作为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对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监察法明确了国家监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包括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等。针对我国原有监察体制机制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专责和集中统一不够的问题,监察法将监察对象覆盖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解决了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职能交叉重叠问题,推动机构、职能和人员全面融合;依法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并严格规范监察程序,加强对监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监督。通过国家立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固定下来,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监察法进一步提高了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对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意义重大。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
市委党校马克思主义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教授宋腊梅
监察法的通过,是一件大事,它既是我们实现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其中,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场“输不起的斗争”,党中央采取了零容忍态度和前所未有的高压态势。然而,在这一过程中,也出现了个别模糊认识。对于这些杂音,最有力的辨析、引导和驳斥有两种,一种是反腐败的现实成果,另一种是反腐败的国家立法。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实践,做到了“上无禁区、下无死角、外无空白”,用行动凝聚了党心民心;监察法的通过让老百姓对党领导的反腐败斗争更加充满信心。此外,还将有力推动反腐败斗争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深入发展直至取得压倒性胜利。总之,监察法的通过,实现了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融合,是实现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日前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新增“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了监察机关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等,是对宪法确立的国家监察制度的具体落实。同时,监察法还取得了很多成果,比如,从法律上实现了以前反腐败没有做到的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从而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等等。总之,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审议监察法,是我们党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生动实践和鲜明写照,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深远意义。
法治进步的重大标志
深圳市法制研究所所长、研究员王成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在这一背景下,监察法顺利通过,这是我国法治进步的重大标志。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理解。
首先,监察法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高度统一。过去,我国在反腐败方面主要有三大领域,党的纪律检查、政府的行政监察和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侦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雷霆万钧之势反对腐败,一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另一方面各界也越发感到原来的反腐败职能既分别行使,又交叉重叠,没有形成合力,不能适应当前反腐败的需要,迫切需要一部能够实现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法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出台监察法,实现党的反腐败主张与人民的意愿的统一,以国法施行,顺应了新时代法治要求。
其次,监察法体现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对此,监察法在总则中即加以明确。此外,第五章中还规定,对于所有涉案人员均“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第七章、第八章还分别规定,被调查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其本人或家属可以申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最后,监察法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的全覆盖。监察法规定的监察范围涵盖六大类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此举体现了国家反腐败的坚强决心,也将进一步促进公职人员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干净干事的形象。
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法治化时代
市党代表、市社会科学院经济所副研究员吴燕妮
随着监察法正式通过,我国的监察体制改革宣告进入法治化时代,以监察体制改革为重要里程碑的反腐败工作,开启了新征程。
第一,监察法的出台是党领导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旗帜鲜明地指出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监察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将监察体制改革推向法治化时代,依靠法律的刚性力量有效将监察改革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的有力效能,实现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在坚持党的领导基本原则下,监察委员会第一负责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大有权按照法定程序对其监督,从而形成法治国家执政党与人民之间法治化的授权机制,有效加强和改进了党的领导,也为新时代党领导下的法治国家建设夯实了制度基础。
第二,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更加广泛的职权。监察体制改革使监察工作实现更广泛的覆盖。宪法修正案将监察委员会这一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纳入国家机构体系,建立起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反腐败资源力量进一步得到整合,利于构建起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第三,监察法解决了部门职权竞合的法治窠臼。按照过去的体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其自身同时也是侦查机关,即使其内部有职能划分,但其整体却仍然难逃职权竞合混淆的窠臼。监察法将职务犯罪的侦查权从检察机关剥离,并入监察权范畴;将原来行政监察部门与检察院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整合,从行政机关中剥离,成立监察委员会,解决检察院双重身份的问题。职权划分更加科学清晰,法理上解决了很多理论和实践难题。(深圳特区报记者 任琦 通讯员 王保红 颜惊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