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堂会审丨用贿款买房炒股为何是自洗钱
由重庆坤唯实业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陈军案说起

发布日期:2022-05-25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制图:李芸)


  为充分发挥陈军案警示教育作用,南川区组织建筑行业领导干部、重要岗位干部到法院旁听陈军案庭审,督促党员干部增强自觉遵守党纪国法的意识。冯琨麟 摄

   特邀嘉宾

  杨 斌 重庆市南川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李小松 重庆市南川区纪委监委第五审查调查室副主任

  刘继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二部主任

  郑文华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

  编者按

  这是一起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受贿后为掩饰贿款来源和性质,又实施了“自洗钱”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件。本案中,陈军在被留置前多次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对抗审查调查,案件查办一度陷入僵局,该案如何取得突破?怎样看待辩护人提出的陈军将收受的贿款用于购买房产等行为不构成洗钱罪的意见?因陈军主动交代受贿款去向,进而发现其还涉嫌监察机关不掌握的洗钱罪,对洗钱罪能否认定其构成特殊自首?我们特邀有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陈军,男,1977年2月生。曾任重庆市南川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站长,南川区商贸物流园区管委会主任助理、副主任;案发时任南川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重庆坤唯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受贿罪。陈军在担任重庆市南川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站长,重庆市南川区商贸物流园区管委会主任助理、副主任,重庆市南川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重庆坤唯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监督、管理、发包工程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23万余元。

  洗钱罪。陈军在工程承包中为杨某某谋取利益,收受杨某某贿款260万元,并安排杨某某代为保管,待需要时再找杨某某取用。2021年3月,杨某某按照陈军安排,分数次共转账159万余元至陈军同学舒某的账户,舒某以自己的名义用该款帮陈军购买房产及购置家具。陈军被留置后,舒某又根据杨某某的要求使用该房产向银行抵押贷款99万元。

  2021年3月,夏某为感谢陈军在承包工程项目中提供的帮助,按照陈军要求的现金方式送给陈军100万元。2021年4月,陈军将其中50万元现金交给朋友陈某,让陈某以自己的名义帮忙炒股,之后陈某将该50万元放入自己的炒股账户,与自己的财产混同进行炒股。

  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2021年4月15日,南川区纪委监委对陈军立案审查调查,4月19日,经重庆市监委批准,对陈军采取留置措施。7月18日,对陈军延长留置期限3个月。

  【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9月29日,南川区监委将陈军涉嫌受贿一案移送南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党纪政务处分】2021年10月12日,经南川区委批准,南川区纪委监委给予陈军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提起公诉】2021年11月9日,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陈军涉嫌受贿罪、洗钱罪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2021年12月21日,南川区人民法院以陈军犯受贿罪、洗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陈军在被留置前多次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对抗审查调查,案件查办一度陷入僵局,该案如何取得突破?

  李小松:2020年9月,重庆市纪委监委将有关陈军的问题线索移送给我委。该线索反映陈军任南川区质监站站长期间,安排其驾驶员江某某(临聘人员)出面给某检测公司介绍检测业务,收受检测公司老板张某某约100万元提成。按程序报批后,我们对陈军涉嫌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初核,并梳理出核查重点:江某某到底介绍了哪些检测业务?是其个人行为还是受陈军指使?提成费的具体金额是多少,实际为谁所得?

  核查组首先分析了江某某的职责权限以及与陈军的关系,初步推测江某某个人没有条件给检测公司介绍那么多业务,很可能是陈军的代言人。之后,通过查询陈军、江某某个人房产、车辆等财产,发现江某某夫妻均系临聘人员,家庭收入不高,但江某某及其妻子名下分别有一辆奥迪轿车和一辆长安轿车,而陈军名下并未登记车辆信息。发现这一反常情况后,通过进一步查询购车款来源、交通违章信息等,进而锁定了奥迪轿车系陈军实际使用。通过调取江某某银行流水,发现其收款后有向陈军关系密切人转账的情况,进一步证实江某某实际系陈军代言人的推测。在判断江某某收受的提成费实际为陈军所有后,经市监委审批后对陈军采取留置措施。

  陈军感到自己要被查后,与江某某及部分工程老板多次串供,订立攻守同盟,其被留置前还向江某某承诺帮其解决儿子上班的问题,并将奥迪轿车送给江某某,若江某某被判刑还会代缴罚金等,而江某某承诺即使坐牢也会帮陈军。留置初期,陈军拒不交代任何事情,按照攻守同盟的内容对组织百般狡辩。江某某江湖义气重,更一口咬定收取提成费的事情与陈军无关,是自己所为,案子一度陷入僵局。

  杨斌:为打破僵局,我们坚持用好思想政治工作这一法宝,抽丝剥茧、还原真相。一是用党性唤初心。内审突破阶段,让陈军阅读自己的入党志愿书,唤醒其入党初心。二是用政策消戒心。向陈军讲解政策原则,分析本地同类案例,促使其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消除戒备心理。三是用法律除惧心。开展普法教育、讲解坦白从宽的正反案例,使其如实配合审查调查工作,争取宽大处理。四是用亲情增信心。时常向陈军转达家人对他的挂念,激发其争取从轻处理的主观意愿。五是用关怀暖人心。中秋节时,陪陈军吃月饼,用聊家常的方式拉近距离,使其感受到组织的温暖,主动交代问题。对江某某通过法律震慑,讲清作伪证的后果,同时用亲情感化,转达家人对他的期许,江某某终于放弃对抗,主动交代了问题。

  辩护人称陈军将收受的贿款用于购房等行为不构成洗钱罪,如何看待该意见?“自洗钱”入罪后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注意什么?

  刘继勇:“自洗钱”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七种上游犯罪之后,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清洗”以使之合法化的行为。按照传统观点,“自洗钱”是上游犯罪之后的延伸行为,二者具有紧密联系,对于延伸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而且“自洗钱”行为已经为贪污贿赂等上游犯罪所吸收,不宜另行评价,否则违背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

  2021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作了修改,明确将“自洗钱”入罪,即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不再作为后续处理赃款的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单独构成洗钱罪。并列举了五种洗钱罪的行为样态:提供资金账户的;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跨境转移资产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而陈军的相关行为符合对“自洗钱”的认定。

  杨斌:“自洗钱”不同于行为人一般的持有、藏匿、消费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其目的是“漂白”赃款,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披上合法外衣。从陈军所犯两起洗钱事实来看,主观上,其明知是受贿所得而意图掩饰、隐瞒其性质,客观上其实施了“漂白”赃款的行为,让行贿人将赃款分多次直接转给第三人,并用第三人的名义购置房产,从而使得从资金流向上切断陈军与赃款之间的联系;拿现金给陈某让陈某用自己的账户为他炒股,从而使陈某的财产与陈军的财产混同,这些行为不仅是对赃款进行物理性的转移和隐匿,更主要是“漂白”赃款性质,这超出了期待可能性范畴,且均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因此将其行为认定为洗钱罪并不违背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当然,从期待可能性方面来说,法律不强人所难,行为人在实施受贿犯罪后,必然会发生占有、使用、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要准确把握“自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这个实质进行判断,避免随意扩大对“自洗钱”的认定。据此,将赃款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藏匿于保险柜、住处、地下等实物载体,或用于一般性日常消费等未刻意转变非法所得及收益性状和本质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洗钱”。反之,若利用金融工具,采取多层转账、取现、套取等迂回层转的方式,意在切断赃款与上游犯罪之间关系,试图为之披上合法外衣的,则应当认定为“自洗钱”。

  李小松:洗钱罪虽然不是监委管辖的罪名,但洗钱罪与贪污贿赂犯罪密切关联。监委在办理贪污贿赂案件的同时,要重视查明贪污贿赂款的去向问题,对于涉案人员、近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人等人员的资产状况和经济往来要进一步查明,尤其是有多次转账、理财投资、购买贵重物品等行为的,要重点调查。对于调查中发现的公职人员涉嫌“自洗钱”的,根据监察法规定,以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由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对于发现的非公职人员涉嫌“他洗钱”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并主动配合侦查工作。形成惩治洗钱违法犯罪的合力。

  因陈军主动交代受贿款去向,进而发现其还涉嫌监察机关不掌握的洗钱罪,对洗钱罪能否认定其构成特殊自首?

  郑文华:陈军在留置期间,除主动交代区监委已经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还主动交代了区监委尚未掌握的多笔受贿犯罪事实,但因是同种罪名,因此对其所犯受贿罪不能认定为自首,这一点无异议。在陈军主动交代的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中,包括收受杨某某、夏某贿款的用途和去向的问题,这涉及洗钱罪,由于该罪是监察机关之前不掌握的,因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一种观点,即认为应当对陈军的洗钱罪认定为特殊自首。

  杨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是特殊自首的法律规定。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对于特殊自首的情形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其中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本人其他罪行,该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还是不同种罪行,一般应以罪名区分。虽然如实供述的其他罪行的罪名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犯罪的罪名不同,但如实供述的其他犯罪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属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如因受贿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又交代因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应认定为同种罪行。”贪污贿赂犯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之一,即受贿犯罪可能衍生出洗钱犯罪,在刑法规定上,受贿罪和洗钱罪就有密切关联;同时赃款去向和用途是受贿后必然发生的事实,也是调查受贿犯罪时应查清的问题,即受贿行为与洗钱行为在事实上也存在密切关联。本案中,基于陈军主动交代的受贿罪而衍生出的洗钱罪,属于“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应当认定为同种罪行,故陈军所犯的洗钱罪不具备特殊自首情节。

  郑文华:受贿罪和洗钱罪实质上是一种牵连关系。行为人受贿后,洗钱行为是为了进一步隐瞒受贿所得,进而掩饰受贿事实。既然陈军主动交代的受贿罪都不成立自首,其为了隐瞒受贿而实施的洗钱行为更不能成立自首。同时,其交代受贿款去向的行为在受贿罪部分已经作出了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评价,如果再将主动交代赃款去向的行为认定为洗钱罪的自首情节,就是对同一从轻处罚情节的重复评价,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针对陈军案暴露出的建筑行业问题,如何总结教训做好以案促改工作?

  李小松:为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对陈军案做好以案促教,针对建筑行业教育不够、容易遭受“围猎”的问题,南川区组织建筑行业领导干部、重要岗位干部到法院旁听陈军案庭审,增强干部自觉遵守党纪国法的意识;选取陈军案和区纪委监委近年来查处的其他典型案件,拍摄警示专题片《防风拒腐》,引导全区党员干部认清由风及腐之“害”;识破由风及腐之“伎”;研究实施治风防腐之“策”,在全区召开的“以案四说”警示教育工作部署会上播放;要求各单位根据区里通报的案件,结合行业系统查处的案件,开展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德、以案说责教育,通过系列教育活动引导党员干部筑牢思想防线。

  杨斌:在以案促治工作中,针对陈军案发现的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的问题,在区里开展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等问题,根据专项整治发现的问题,及时出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监管制度,对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监管,规范、限制自由裁量权,形成监管严格、行业规范、竞争有序的良好市场环境。针对陈军案暴露出的在国企中出现的问题,区里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执纪问责的工作方案》,梳理工作任务清单、责任清单,聚焦强化政治监督、推进专项清理、开展专项治理、抓好案件查办、严肃责任追究、深化纪法教育、健全制度机制、加强组织建设8项重点任务18项专项任务开展工作,强化监督,促进国有企业保值、增值,助力区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通过系列教育活动,截至目前共有2名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干部主动向区纪委监委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