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失职失责如何处理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日期:202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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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粮食安全,提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强调要制止餐饮浪费行为。201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就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此后,习近平总书记又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以刚性的制度约束、严格的制度执行、强有力的监督检查、严厉的惩戒机制,切实遏制公款消费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违法现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用餐管理职责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作出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立纪沿革】

  本条是2023年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时新增的条文,为严格落实勤俭节约、制止餐饮浪费各项要求划出硬杠杠。党的十八大以来,从开展“光盘行动”到印发《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党中央始终将制止餐饮浪费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2020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强立法,强化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202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公布施行,为反食品浪费提供了法律遵循。2023年修订《条例》时,增写对在公务活动、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失职失责行为的处分规定,体现了对餐饮浪费问题零容忍、严查处的鲜明态度。

  【违纪构成】

  一、违规性

  其一,《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适用范围具有特定性,主要针对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的行为。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公务活动”一般仅指国内公务活动,商务宴请、外事活动或个人在普通餐饮场所的消费行为,不适用本条规定,但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相关规定。关于“国内公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第三条规定,“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单位食堂用餐,主要是指在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设立的食堂用餐。《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明确规定,单位食堂应按照健康、从简原则提供饮食,合理搭配菜品,注重膳食平衡。

  其二,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等规定,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在杜绝公务活动用餐浪费、推进单位食堂节俭用餐等方面,负有宣传教育、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重要职责。比如,《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对于“杜绝公务活动用餐浪费”明确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国内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用餐管理,以公务用餐文明引领社会消费文明。公务活动用餐要按照快捷、健康、节约的要求,积极推行简餐和标准化饮食,主要提供家常菜和不同地域通用的食品,科学合理安排饭菜数量,原则上实行自助餐”。《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对于“推进单位食堂节俭用餐”明确规定,单位食堂应按照健康、从简原则提供饮食,合理搭配菜品,注重膳食平衡。条件具备的地方实行自助点餐计量收费,多供应小份食品,方便用餐人员适量选取。在明显位置张贴宣传标语或宣传画、摆放提示牌,提醒适量取餐。建立食堂用餐人员登记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做到按用餐人数采购、做餐、配餐。安排专人负责食堂巡视检查,对浪费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党政机关食堂反对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各地区要对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食堂反对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对存在严重浪费行为的单位进行通报。这些规定都非常具体、明确。执纪过程中,要对照这些规定,评估履职情况,分析相关人员在用餐管理中是否履行了职责,以及履行职责的方式是否合适、履职实效是否达到了要求,以准确认定是否存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用餐管理职责的行为。

  其三,须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这是构成本违纪行为的后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食品浪费是指“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合理利用,包括废弃、因不合理利用导致食品数量减少或者质量下降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是构成本违纪行为的必要条件,需综合评判,主要考量因素包括:浪费的程度与频次,是偶发性浪费还是长期、系统性浪费;群众反映的强烈程度,是否在干部群众中引发强烈反响;造成的社会影响;等等。

  其四,责任人员是直接责任者或领导责任者。《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制重点是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和负有管理职责的党员干部,而不是普通就餐人员或者供餐服务工作人员。这里的“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用餐管理工作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比如,具体负责单位食堂食材采购的工作人员,因未按实际需求采购,导致大量食材过期变质被扔掉;或对就餐人员明显的浪费行为不提醒、不制止,放任自流,对长期存在的浪费问题视而不见;等等。“领导责任者”既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也包括重要领导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用餐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比如,分管机关后勤工作的领导干部,食堂管理是其直接主管的工作范围,如果对食堂的严重浪费问题失察失管,就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或者参与决定的用餐管理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二、有责性

  《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故意表现为明知有相关规定和要求,却故意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过失表现为应当预见自己的不作为可能导致餐饮浪费,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无论何种心态,只要客观上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的后果,均构成本条违纪。

  【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与《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的区别。虽然《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与第一百一十六条都涉及公务或单位用餐中的违规问题,但二者的违纪性质、适用场景和行为表现存在本质区别。一是违纪性质不同,《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是用餐管理上的失职失责,是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等所规定的用餐管理方面的职责;《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是接待过程中的违规,违反的是《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以及外事管理相关法规所规定的接待规范。二是适用场景不同,《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主要聚焦于“公务活动用餐”和“单位食堂用餐”的日常管理工作,关注的是常规性、制度性的餐饮管理环节;《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专门针对“接待活动”,包括公务、商务、外事等各种接待,规范的是在特定接待任务中发生的违规宴请行为。三是行为表现不同,《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针对的是不作为的失职行为,核心在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针对的是“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

  与《条例》第一百五十条“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的区别。虽然《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与第一百五十条都反对浪费,但二者在违纪主体、适用场景和行为表现上存在本质区别。一是违纪主体不同,《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针对的是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负有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的党员干部;《条例》第一百五十条适用于全体党员,只要党员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存在奢靡浪费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就可能触犯该条规定。二是适用场景不同,《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仅限于“公务活动用餐”和“单位食堂用餐”这两个特定的用餐管理领域,规范的是公权力在餐饮管理中的运行;《条例》第一百五十条适用于党员的“生活”领域,包括衣食住行、休闲娱乐等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规范的是党员的个人品德和生活作风。三是行为表现不同,《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针对的是不作为的失职行为,核心在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属于违反工作纪律的情形;《条例》第一百五十条针对的是党员个人“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属于违反生活纪律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