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根据《条例》区分认定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与违反党的廉洁纪律行为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日期:2026-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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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总则纪法衔接条款中的第三十条专列一款,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既坚持了纪法分开原则,又贯彻落实了党中央严肃财经纪律的要求。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往往与违反党的廉洁纪律紧密相关。比如某村党支部书记负责每月代收村民自来水费后统一上缴镇政府,在与村委会其他成员商定后,截留部分钱款存入自己银行卡中,与个人存款混同保管使用,案发前向镇政府补缴了全部欠款2.8万余元。经查,其银行卡内资金主要用于垫付村集体临时开支(1.9万余元)和个人生活消费等,卡内余额一直在3万元以上。有人认为,该行为属于挪用资金,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我们认为,截留并保管代收费用系经村委会集体决定,虽然截留资金与其个人存款混同,但主观上并无个人非法占有的故意,无法认定其从中谋取私利。然而其截留行为本身已违反农村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应当认定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执纪实践中,要注意把握《条例》第三十条的内涵要义,准确区分两种违纪行为。

  财经纪律主要指为维护国家财经秩序而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国家财经纪律虽然名为“纪律”,但实质上与党的纪律在行为性质上有明显区别,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与违反党的廉洁纪律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同。一是行为主体的范围不同。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党员,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主体主要是与财经工作相关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党组织和党员公职人员。二是主观方面不尽相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主观上包含故意和过失,违反廉洁纪律行为主观上只能是故意,不含过失。三是保护的客体不同。国家财经纪律主要保护的是国家财经管理秩序,廉洁纪律主要保护的是党员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四是行为发生的领域不尽相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发生在各种财经活动中,违反廉洁纪律行为主要发生在从事公务活动中。五是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表现为实施了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实践中常见的有虚报冒领财政资金、违规举借债务、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私存私放公款、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及账簿等。违反廉洁纪律表现为实施了《条例》第八章及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禁止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种类较多,有些行为在《条例》分则中有对应性条款。如,党员领导干部在预算之外或者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行为,既违反《预算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属于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又违反《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属于触犯廉洁纪律。一般情况下,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适用《条例》纪法衔接条款给予党纪处分,但《条例》分则中有对应性条款的,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原则,应当适用《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给予党纪处分。

  实践中,还要注意《条例》与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惩戒规定相衔接。除了《预算法》《会计法》等行业管理类法律法规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中也有涉及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条款。在给予处理处分时要注意衔接配合,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行为定性、量纪档次等方面相互匹配。对于相关法律法规只明确给予行政处理、处罚,未明确规定给予处分的,应当待主管部门先行给予行政处理、处罚后,再视其情节轻重、影响程度等给予党纪政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