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讲堂|如何根据《条例》对主动上交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进行处理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日期:2025-10-13
【打印】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新增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按规定收缴或者返还的规定,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准确处理涉案财物,提高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执纪执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的内涵。违纪所得指的是行为人因违纪行为而获得的利益,大致分为以下三类:一是因为违纪行为直接获得的利益,如基于职务行为收受的礼品礼金等。二是由第一类利益所获得的孳息,如将上述款项用于借贷得来的利益、租赁违纪收受财产获得的租金等。三是由以上两类利益经过转化后形成的不由行为人直接占有但本质上仍在其控制之下的经济利益,如他人为行为人代持的股份、行为人登记在他人名下或者放置在他人家中约好日后交付的钱款等。经济损失赔偿指的是在违纪行为给国家财政或者其他单位及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相关人员为做出弥补赔偿而主动上交的款物。比如,违规决策造成投资失败、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等均属于造成经济损失。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计算经济损失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等。

  依规依纪处理主动上交的涉案财物。一般来说,纪检监察机关可以通过相关人员主动上交时的自述以及相关款物的来源区分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从而作出予以收缴或返还的处理。现实中,可能出现相关人员上交的财物同时具备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两种属性的情况,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将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款物进行主动上交。在这类情况下,为了保护被害人或者被害单位的合法权益,应该首先考虑其经济损失赔偿的性质,将相关款物优先返还给被害人或者被害单位。如果主动上交发生在立案审查调查之前,相关款物的性质尚未查明,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暂扣,待查明定性问题后再作出收缴或返还的处理。

  综合考量情节适用从轻减轻条款。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主动上交违纪所得和主动挽回损失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充分考虑全案情节,既充分追赃挽损,不让行为人因为违纪行为获利,又要规范适用从轻减轻条款,审慎适用财产处置措施,保障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例如,甲每年春节违规收受款物后,都选择性地向纪检监察机关主动上交其中的小部分名贵烟酒,多年来一直“边交边收”,通过“收多交少”来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饰自己的违纪事实。此时就需要从本质上把握甲的行为性质,应将其主动上交的财物评价为用于掩饰违纪行为的财物并予以收缴。又如,乙违规收受礼金后,将其与个人合法财产混同用于投资股票,获得一万元收益,后将上述收益与礼金一并上交。其中,乙收受的礼金及其孳息作为违纪所得应该予以收缴,但其合法财产及收益应当予以返还。我们认为,在选择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时,不能唯数额论,应综合主客观两个方面考虑行为人主动上交的动机、效果和偿还能力。相关人员只上交部分违纪所得或经济损失赔偿的,要综合其认错悔过态度进行考量,如果行为人已经尽了最大努力,只是囿于客观原因限制难以上交其他部分,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