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百科丨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在国(境)外出走、帮助在国(境)外出走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日期:2025-08-15
【打印】

W020250813389425026853.png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此条是关于在国(境)外出走和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在国(境)外出走

  脱离组织,主要是指脱离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出境的团(组)。出走,主要是指未经组织批准,私自外出不归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滞留国(境)外不归的行为。行为人出走时具有离开后不归的主观故意,性质和危害严重。

  按照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就被认定是自行脱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落实党章要求,规定对脱离组织出走的党员给予严肃处理。

  帮助在国(境)外出走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相应处分。提供方便条件,主要是指故意为脱离组织出走人员提供达到出走目的所需要的各种有利条件和帮助,比如,为脱离组织出走人员开具证明,代办护照、签证,帮助购买车船机票,提供经济帮助,提供落脚点,或者为其提供信息等。

  相关链接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