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讲堂|如何理解把握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同步录音录像自查的相关规定
把握自查重点提高案件质量

发布日期:2023-12-19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九十条第二款要求,对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及其自查报告等材料一并移送审理。我们认为,做好同步录音录像自查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把握。

  同步录音录像自查是保证案件质量的重要方式。一是有助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讯问、询问、谈话、搜查、查封、扣押等调查措施是调查工作中的关键环节和风险点。对这些措施的同步录音录像进行日常跟踪监督,可以及时发现隐患,保护被调查人合法权益。二是有助于树立合法取证理念。审理部门通过审核自查报告及时反馈办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能够对调查人员形成有力监督约束,促进调查部门牢固树立依法规范运用调查措施的意识。三是有助于提高办案质量。通过剖析调查工作的不足和失误,能够找出问题发生的根源和解决方法,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刑事诉讼环节。

  同步录音录像的自查范围。一是监察机关依职权自查。对于开展讯问、搜查、查封、扣押以及重要的谈话、询问等调查取证工作,监察机关应自查是否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保持资料的完整性。此外,还要检查特殊情况下是否进行同录,比如在调取提取物证或者接受有关涉案财物时,如果持有人无法签名盖章、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没有适格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应当采取“调查人员说明情况+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确保取证合法性。二是监察机关依申请自查。《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需要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的,监察机关应当予以配合,经审批依法予以提供。监察机关应根据司法机关申请调取的相关问题线索,有针对性地进行自查,重点查看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物证书证、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是否依法全面制作等。

  同步录音录像自查的重点。一是严格依法,兼顾质量和效率。同步录音录像制作人员既要防止应录未录,导致证据存在硬伤影响案件质量,又要防止同录泛化,比如在保证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的情况下,对涉及非定性事实的间接性证据的调取,一般没有必要同录,以免影响工作效率。二是程序合法,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自查时应注意,同步录音录像制作需按照程序法定原则,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步骤进行,包括言词证据获取和重要措施使用的同步录音录像一般应当在立案调查后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制作主体应当符合刑诉法有关回避的规定、不存在利害关系,同录人员不得担任现场讯问或询问人员,凡是进行同录的必须告知进行同录的情况并在同录和笔录中反映。此外,同录应当反映被调查人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障,比如应告知被调查人相关权利义务,保证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笔录制作时应告知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等。三是内容完整,反映同录全貌。自查时要注意,录音录像资料的内容是否覆盖整个调查取证过程。比如,内容应反映整个过程全貌,不得选择性录制,不得剪接、删改。对非留置场所进行同录的,同录时间从有关人员进入场所开始到离开场所截止。相关笔录应明确载明讯问时间、地点,笔录应交被调查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由被调查人签名捺指印等。四是管理规范,确保权力有序运行。要检查措施使用是否规范专业,搜查、查封、扣押是否出具法律文书并有适格主体在场,是否对涉案物品逐一清点、编号、登记等。还要检查同录资料本身的调取、使用、保管、留存、归档等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做到录制人员和管理人员相分离,是否经办案人员和相关当事人现场签字确认后当场封存,交由案管部门专人保管等等。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同步录音录像是固定证据的方法,不能将其等同于视听资料证据。在办案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证据的扎实收集以及笔录的高质量制作。二是对于司法机关需要调取的同录资料,案件审理部门作为对接部门应审查相关资料是否符合调取条件。一般要求调取申请所依据的问题线索具有一定的可查性,当事人提出申请的需要一并提供相应线索或材料。调取的内容一般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其他犯罪线索以及调查内部信息。确有必要提供的应经过严格审批,实行有条件调取查看或者法庭播放。如不宜在法庭上播放的,应建议在审判人员、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范围内进行播放、质证,必要时可以建议法庭通知询问人员、录制人员参加。三是对于自查发现属于瑕疵证据的,应补充调取证据或补强证据效力。对于在程序方面存在硬伤的,如果属于不可逆的错误,应坚决按照非法证据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