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讲堂|审查调查的属性、意义及基本原则

发布日期:2023-11-04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党的建设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仍面临不少顽固性、多发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遏制增量、清除存量的任务依然艰巨。审查调查是惩治腐败不可或缺的手段,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的一项重要的执纪执法活动,其实施及成效直接关系到反腐败斗争效果,关乎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开展好审查调查工作,首先应准确把握审查调查的内涵与特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掌握审查调查的基本原则。

  审查调查的内涵与特征

  审查调查是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宪法法律法规,对党组织、党员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立案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活动。其中,纪律审查是指党组织对涉嫌违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依规依纪进行的立案审查活动;监察调查是指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的立案调查活动。

  审查调查源自中国共产党从严治党的理论与实践。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破解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政治高度看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腐败是危害党的生命力和战斗力的最大毒瘤,是最容易颠覆政权的问题,如果任凭腐败问题愈演愈烈,最终必然亡党亡国。鉴于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有案必查、有贪必肃、有腐必惩。《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纪委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反映党组织、党员的问题线索经过初步核实,对于涉嫌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立案审查”。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我们党逐渐认识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尤为重要。为此,我们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组建国家、省、市、县四级监察委员会,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第十一条也规定,监察委员会依法“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由此,审查调查作为纪检监察机关一项重要职责以法定的形式确定下来。

  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调查不同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案件调查和处理,有其自身的特征和内在逻辑要求。

  审查调查活动的政治性。政治性是审查调查活动的根本属性,要求审查调查人员坚持纪检监察机关的政治机关定位,讲政治、重程序、守规矩。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力量,纪检监察机关承担的是政治任务,肩负的是政治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的审查调查是严肃的政治工作,一方面,通过审查处理党组织或党员违犯党纪案件,维护党内法规的严肃性,保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另一方面,通过调查处理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保证国家机关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审查调查主体的双重性。作为审查调查主体的纪检监察机关既代表党行使纪律审查权,也代表国家行使监察调查权。《纪委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国家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可见,纪检监察机关负有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维护党纪和维护国法两种职能。而审查调查就是纪检监察机关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维护党纪和国法职能的一项重要活动。

  审查调查对象的交叉性。审查调查对象既可能存在党的纪律审查对象与国家监察对象的交叉,也可能存在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侦查对象的交叉。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调查对象既包括纪律审查对象,也包括国家监察对象,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国家监察对象大多数是中共党员,当一名监察对象同时具有中共党员身份,他也就成为党的纪律审查对象。另一方面,当中共党员、国家监察对象违纪违法或涉嫌职务犯罪,同时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时,其既是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的对象,也是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案件的侦查对象。

  审查调查行为的法定性。审查调查行为的实施必须受到适用条件与法定程序的严格限制,不得超越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限度实施措施、开展活动。党章、《纪委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及《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任务、工作程序和职权规范。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力、手段和措施,都有严格的界限和规定。因此,在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审查调查行为,不得超越法定权限。

  审查调查的重要意义

  审查调查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惩治腐败和严肃党纪国法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途径,纯洁党的组织和保持党员干部队伍先进性、纯洁性的重要保证。正是因为审查调查工作地位特殊,需要我们从政治和全局上把握其重要意义。

  在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作出战略部署。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审查调查贯通监督执纪问责、连接监督调查处置,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的最有力、最深入的监督,是强而有力的监督形式之一。审查调查形成的震慑作用直接关系日常监督效能,审查调查形成的导向作用直接影响其他监督的方向、目标和成效。只有审查调查的“后墙”不倒,监督的作用才能充分发挥。

  在构建一体推进“三不腐”体制机制中发挥重要作用。首先,“不敢”是前提,惩治是底线,没有惩治,教育、监督和制度就不会“长牙”“带电”,就会成为“纸老虎”“稻草人”。只有坚持审查调查这一手不放松,有腐必惩、有贪必肃,以反腐败高压态势作为强大后盾,抓纪律建设、做思想政治工作才会有效果。其次,查办案件的过程也是开展教育的过程,既能教育审查调查对象认识并改正错误,又能用揭露和惩处违纪违法者的具体事实,对广大党员干部、监察对象进行政治教育、党性教育、纪律教育、警示教育,提高他们遵纪守法和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再次,审查调查为完善制度、促进治理夯实基础。通过审查调查,深入总结案件暴露出的体制机制和制度漏洞,有利于推动案发单位和相关领域举一反三、建章立制,实现标本兼治、系统治理。

  在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中处于重要环节。党的十八大以来,正是因为党中央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对腐败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推动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腐败这个党长期执政的最大威胁仍然存在,腐败和反腐败的较量还在激烈进行,并呈现出一些新的阶段性特征。只有用好审查调查这个有力武器,保持零容忍震慑不变、高压惩治力量常在,坚决惩治不收敛不收手、胆大妄为者,坚决查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坚决防止领导干部成为利益集团和权势团体的代言人、代理人,坚决防止政商勾连、资本向政治领域渗透等破坏政治生态和经济发展环境,才能持续巩固来之不易的压倒性胜利,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

  审查调查的基本原则

  审查调查工作的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很强,这就要求纪检监察干部提高政治站位,把握纪法规范,遵循相应原则,推动纪检监察审查调查活动依规依纪依法、科学稳妥有序进行。

  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这是做好审查调查工作的首要政治原则。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保持反腐败强大力量常在,最根本的就是要确保党的领导始终坚强有力。坚持党的领导,最根本的是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明确了反腐败斗争的根本任务和前进方向。作为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方式,审查调查必然需要立足反腐败工作大局,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部署和要求上来,自觉站在党中央的政治立场看问题,处置每个问题线索、审查调查每起违纪违法案件,都从政治和全局上把握;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仅报告结果,也报告过程,确保将党的领导贯穿审查调查工作始终;坚持“纪法之中有政治”的理念,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研究问题首先从政治视角把握,调查问题首先从政治纪律查起,解决问题首先考虑政治效果,把旗帜鲜明讲政治落实到具体行动中。

  坚持实事求是与依规依纪依法。这既是工作原则,更是严肃的政治要求和政治责任,必须体现在审查调查活动全过程、各方面。审查调查中,每条线索处理、每起案件查办、每件事实认定,都事关审查调查对象的政治生命、人身自由、名誉财产等切身利益,事关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事关党的形象和威信,只有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才能确保审查调查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实事求是即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坚持从实际出发,是就是是、非就是非,一是一、二是二,在事实认定、性质把握和处理分寸上求“实”求“是”。被审查调查人是否违纪违法犯罪、情节轻重,都要以事实为依据,坚决防止主观臆断、自以为是;坚持全面、历史、辩证地看待问题,综合考虑历史背景、环境条件、个人动机、造成危害等因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规依纪依法即在审查调查中强化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准确把握处理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不同标准和要求,精准运用纪法“两把尺子”,既注重纪在法前、执纪必严,又坚持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涉嫌职务犯罪问题在事实认定、程序环节、法律适用上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相适应。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惩是为了更好地治,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是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题中应有之义。纪检监察审查调查活动的本质也是做惩处人、教育人、挽救人、感化人的工作,既是严肃的执纪执法过程,又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过程。只有坚持情理法相统一,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既严厉惩治,又教育挽救,才能通过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不断厚植党的执政基础,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纪检监察机关要善于做被审查调查人的思想政治工作,用组织的关怀感化他们,让其真心认错、悔过,引导他们学习、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唤醒其法治意识,积极配合审查调查。

  坚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坚守安全底线。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做到安全文明办案,是审查调查工作必须坚守的底线。在审查调查活动中,对所有当事人(既包括被审查调查人,也包括涉案人员等相关人员)都要坚持在纪律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充分保障其人身权、财产权、申辩权、申诉权以及申请复审复核权等合法权益。纪检监察机关需要清楚自己的职权范围和边界,秉持审慎稳妥态度,合理、精准地采取措施,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以及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措施。安全问题不是一般的操作问题、技术问题,而是严肃的政治问题、纪律问题。审查调查人员必须坚持底线思维和程序意识,夯实安全责任,细化安全措施,有效管控风险,确保不出安全问题。

  作为党和国家的“纪律部队”,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和人民维护国家政权、捍卫民族复兴的利剑,审查调查正是这把利剑的“剑锋”。从事审查调查工作,不慎不严则伤己伤人、损害党的形象和权威,只有强化自我约束,主动接受最严格的监督,才能保证执纪执法权力不被滥用。这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严格工作程序,强化对审查调查各环节的监督制约,不断提升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让审查调查权全程在受监督约束的轨道上运行。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断加强执纪执法人员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练就高质量审查调查的硬脊梁、铁肩膀、真本事,以实际行动落实党中央要求,当好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