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台容错纠错机制支持改革创新鼓励大胆干事

发布日期:2016-05-06   来源:深圳明镜网

  昨日,市委常委会议原则通过《关于支持改革创新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旨在营造一个宽松、宽容、和谐的干事创业环境,进一步调动和发挥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以“三个区分”作为容错纠错的标准

  “当前,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处于‘高位过坎’的关键阶段,面临着一些突出的问题和挑战,更需要大胆创新、勇于突破、敢闯敢试。”深圳市纪委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这样的背景下推出容错机制非常必要,而容错纠错的基本标准就是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出的鼓励创新思想和“三个区分”原则。

  所谓“三个区分”,就是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深圳市纪委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根据“三个区分”的原则,只要干部个人主观上出于公心、行为上没有谋私,就可以大胆闯、大胆试,勇于进取,不存疑虑;

  凡是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性发展,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法律法规和纪律没有明令禁止,或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中央决策部署精神,又着眼于解决当前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和工作障碍的,都可以大胆决策,积极作为。

  “‘三个区分’秉持的是实事求是、宽严相济,即使改革创新中出现了某些问题,也是提醒纠错在前,以最大限度容错。”这位负责人强调。

  允许突破常规和惯例解决“老大难”问题

  那么,哪些情形属于支持鼓励、容错纠错的范畴呢?《规定》也进行了明确。

  其一,充分运用全国人大对深圳经济特区立法的授权,积极开展法规制度创新,在符合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先行先试。

  其二,支持在政府职能转变和强区放权改革中,积极采取创新措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

  其三,支持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优化资源配置和实施科技创新驱动战略中,创新思路、大胆试验。

  其四,积极探索在推进重大民生项目、政府投资项目,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突破常规和惯例,有效解决“老大难”问题。

  其五,尤其在城市公共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中,鼓励积极使用新机制、新方法、新模式、新技术。

  其六,鼓励在区域和行业发展决策中自加压力、主动提高工作标准。

  其七,鼓励在基层治理工作中敢于担当急难险重任务,涉险闯关破解难题。

  容错纠错结果运用于绩效考核

  《规定》明确,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方面积极参与,形成协调有效的容错纠错机制。纪检、组织、宣传、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坚持正确的工作导向,审慎处理改革创新中的无意过失。其中,纪律检查机关要妥善处理因改革失误或工作矛盾引发的信访举报,对改革中出现的失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组织部门要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对因改革创新出现失误的党员干部,实事求是客观评价,不因改革创新的无意过失而影响提拔使用;宣传部门对探索创新过程中的过失要客观理性报道,引导公众理解支持改革创新;监察部门对监察对象在改革创新发展中出现的失误也应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审计部门要对改革创新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审慎作出结论和处理;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坚持问题和需求导向,着眼于务实创新,主动提供管理政策服务,及时解决问题。

  接下来,我市将建立由市纪委牵头,组织、监察、审计等部门参与的容错认定协调机制,对需要容错的事项进行协调认定。有关单位或当事人对于需要容错纠错的事项,要向协调小组主动提出申辩意见。协调小组要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当事人的申辩,对于重大事项必要时应当邀请有关部门或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容错纠错认定协调小组经过集体讨论,形成认定意见。需要澄清的问题由相关部门及时澄清,消除负面影响。对于问题复杂、存在较大风险的改革创新项目,有关单位、部门应在事前将工作方案报上一级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必要时要逐级请示。各级党委、政府和纪委、组织、监察、审计部门发现需要提醒纠错的,应当及时提醒并纠错。

  《规定》还明确,容错纠错的结果运用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选拔任用、绩效考核和审计结果等方面,以切实解除广大干部工作中的后顾之忧,鼓励广大干部敢闯敢试、勇于担当、干事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