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至第一百一十九条对挥霍公款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有关规定
“有关规定”,是指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中央有关部门等制定出台的一系列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规定。
问题表现
实践中,违规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的行为表现多样。有的以虚列开支套取公款等方式,购买赠送礼品;有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收入不入账、超范围使用营销费用等方式,购买并发放消费卡等。
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对上述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的目的,就是要通过严格的纪律约束,切实加强公款管理和使用,严防“四风”反弹回潮。
案例警示
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公款赠送、发放礼品问题,在各地纪委监委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通报和党员干部党纪政务处分通报中时有出现。
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张雪松“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组织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公款购买赠送礼品”;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黄明祥“公款购买并向公职人员赠送礼品”。
2025年5月30日,湖南省纪委监委通报7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其中提到古丈县交通运输局违规组织公款吃喝、公款送礼问题。2014年至2021年,古丈县交通运输局以协调工作等名义,多次违规组织公款吃喝,使用公款购买、赠送烟酒等礼品,并通过向管理和服务对象转嫁费用等方式支付相关餐馆、烟酒店欠款96万余元,相关责任人员均受到相应处理。
党员领导干部应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守纪律红线,杜绝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各单位应强化内部管理,严格审批流程,从源头上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确保把宝贵资金用在发展紧要处、民生急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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