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百科丨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发布日期:2025-06-13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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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相关规定

  纪律审查是维护党的纪律权威性的重要手段,党员在纪律审查中应当履行作证义务的要求是一以贯之的。中共中央纪委1994年3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就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党员拒绝作证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纪律要求

  在纪律审查时,往往会涉及很多证人,这些证人虽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但因为知道案件相关情况,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作为证人的党员,在组织向其本人了解有关情况时,应当增强组织观念、强化组织意识,本着对党内同志、党组织和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如实反映情况,严肃认真履行作证义务,切实维护纪律审查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相关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