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纪委通报10起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件

发布日期:2015-09-16   来源:南粤清风网

  为认真落实省委大抓基层、深化基层治理的决策部署,今年4月起,省纪委在全省开展了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线索集中排查活动,至8月底,全省已立案查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3550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796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49人,有力遏制了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蔓延势头。现将各地查处的10起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广州市荔湾区东漖街道东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原社长李永洪虚开发票套取集体资金案

  2008年至2012年期间,李永洪与东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常务理事会其他成员利用职务便利,结伙密谋以虚开发票报销、虚构工程项目、虚设假合同等方式多次共同套取并私分集体资金,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15年6月,李永洪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免去其社长职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二、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回龙埔股份合作公司原董事长余梦鸿受贿案

  2006年至2012年期间,余梦鸿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某私人老板向政府申请非农建设用地指标1.1万平方米,同时申请变更6千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享受了集体企业交纳10%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并将该1.7万平方米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该私人老板,从中收受贿赂,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余梦鸿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三、英德市英城街道城西社区党支部原书记、居委会原主任黄家河受贿和骗取征地拆迁安置用地案

  2007年至2010年期间,黄家河利用担任英城街道城西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工作中,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85万元,且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以虚报拆迁安置户的方式,骗取国有划拨拆迁安置用地,并将部分土地非法占为己有或私自出售从中获利。2015年1月,黄家河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免去其居委会主任职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45万元。

  四、仁化县董塘镇塘联村党支部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谢高辉滥伐林木案

  2014年4月,谢高辉利用职务便利,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及未取得当地自然保护区同意的情况下,纵容其亲属到该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山场滥伐林木蓄积为10.16立方米并从中获利,导致3.15亩林木被毁。2015年6月,谢高辉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免去其村委会主任职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0.3万元。

  五、普宁市占陇镇新寮村党总支部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陈绿明违规卖地案

  2008年3月至2014年4月期间,陈绿明利用担任占陇镇新寮村党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职务便利,未经土地主管机关批准,主持召开村“两委”会议、村民代表大会、村支部党员大会,将该村多处土地出卖给村民建设厂房和住宅,违反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15年8月,陈绿明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免去其村委会主任职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六、梅州市梅县区松口镇原副镇长刘浩受贿案

  2008年至2013年,刘浩在担任松口镇副镇长期间,利用分管国土、村镇办和协管城建工作的职务便利,帮助承包该镇下辖村土地开垦整理耕地工程项目的某公司顺利完成施工、开发、验收等工作,包庇多名私人老板在该镇违规建造房地产小区;利用其具体负责该镇地税分局办公大楼选址相关事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交易信息,介绍、帮助他人达成土地转让意向,共收受私人老板李某等7人的贿赂7.3万元,非法所得1.8万元。2015年5月,刘浩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七、信宜市洪冠镇扶曹村党支部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覃云德和村委会原会计朱世昌受贿案

  2010年至2013年期间,覃云德、朱世昌利用协助政府从事扶贫款物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在使用扶贫资金建设公路、改造泥砖房、修排水沟、安装路灯、建设公共厕所和垃圾池等工程中,收受工程承包商所送现金合计7.1万元,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2015年6月,覃云德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免去其村委会主任职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朱世昌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八、肇庆市高要区大湾镇都棠村党支部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高要区工商联合会大湾分会党支部原书记梁健初非法盗采河砂案

  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期间,梁健初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冼某等人利用抽砂船、钩机等工具,安排抽砂工人在超出标段范围的河段非法盗采河砂,仅2013年3月18日至2013年4 月3日期间就非法获利共21.5万元。2015年7月,梁健初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免去其村委会主任职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九、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蔡寮村干部受贿、挪用资金案

  2007年至2011年期间,蔡寮村党支部书记蔡锡波伙同村委会主任蔡文介、村委会原主任蔡子德、党支部原副书记蔡壁群利用职务便利,多次索取和收受村集体工程承建人的贿赂共13.25万元,为其在中标工程、结算工程款中谋取利益,蔡锡波单独挪用村集体资金5万元并与蔡文介共同挪用村集体资金6万元。2015年5月,蔡锡波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蔡文介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免去其村委会主任职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蔡子德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蔡壁群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十、遂溪县遂城镇城东社区居委会原委员、七里塘村原村长王候举挪用村集体征地赔偿款案

  2005年1月至2006年9月期间,王候举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支取七里塘村的征地补偿款79774元归自己使用。2015年2月,王候举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上述违纪违法问题虽然发生在农村基层,涉及人员职务较低,但直接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直接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恶劣。这些案件的有力查处,充分表明各级党委、政府和纪委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政治理念和有腐必惩、有贪必肃的反腐意识,零容忍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的坚强决心。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落实“四个全面”的战略部署,把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线索集中排查工作纳入基层治理的重要内容,认真履行职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到基层,促进农村基层社会和谐稳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加大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线索排查力度,继续畅通滚动摸排渠道,及时完善线索总账,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空档;要把查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作为纪律审查的重要内容,突出重点,着力突破“小村大腐”、“小官大贪”案件,严格责任追究,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件,形成强大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