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责必问、问责必严。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问责利器越擦越亮。值得关注的是,修订后的《条例》在进一步强化规范问责、精准问责的同时,还新增了“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的工作原则,规定了免责条款和程序。
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依法依纪依规的问责,能起到问责一起、教育警示一片的效果,是改进干部作风和推动工作的有效手段之一。然而,以往问责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有的问责“问下不问上”,只问责一般基层干部,不问责领导干部;有的问责简单粗暴,一拍脑袋,没有充分依据就作出问责决定;有的问责表面上轰轰烈烈,实际上“雷声大、雨点小”,“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有的问责甚至混淆责任界限,成了一些领导干部减免责任的“缓冲带”“减压阀”……
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规范了问责的范围、程序和尺度,既对问责的“严”度进行规定,也对问责的“温”度进行了把握。《条例》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该是谁的责任就问谁的责,该追究到哪一级的责任就追究到哪一级,该采取什么问责方式就采取什么问责方式,该问到什么程度就问到什么程度。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实行终身问责。针对问责不力、问责泛化简单化、程序不规范等现象和问题,完善制度机制,查堵偏差漏洞,把问责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进一步明确了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而不是普通党员;要求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党一贯坚持的原则。实施问责的最终目的,同样是要督促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而不是要束缚干部手脚。在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做好监督执纪“下半篇文章”等方面,深圳在全国率先进行了有效的探索和尝试,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如深圳在2016年制定了《关于支持改革创新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若干规定(试行)》,在今年年初建立了回访监督工作制度。修订后的《条例》,亦体现了问责的“温”度,规定了可以不予或者免予问责的三种情形,如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等。在做好问责“后半篇文章”方面规定,“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这样,亦能帮助被问责干部卸下包袱、改正错误,鼓励其积极工作,变“有错”为“有为”。
只有“权责一致、错责相当”,才能让失责者吸取教训,才能让实干者心无旁骛,才能营造出勇于担当、敢于负责的干事创业氛围,激励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扛牢责任、担当作为,努力把党的十九大绘就的宏伟蓝图一步一步变为美好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