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廉】对受贿行贿都应“零容

发布日期:2018-06-08   来源:晶报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纪委监委从调查一家混凝土公司总经理的行贿线索入手,顺藤摸瓜,挖出多达33名公职人员长期收受企业礼金、购物卡的问题。这起案例意味着,纪检监察机关“受贿行贿一起查”正在逐渐发挥着更充分、更有力的作用。

  受贿刺激行贿,行贿诱导受贿,受贿和行贿就像一对“孪生兄弟”,一根藤上结出的两个“毒瓜”。行贿为腐败病菌的发酵膨胀提供了温床,对受贿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不断将一些意志不坚定的党员干部“拖下马、拉下水”。如前些年,不少企业为了和公职人员维护好“日常关系”,逢年过节就向公职人员赠送礼品礼金、购物卡,这甚至已经形成一种行业“潜规则”。

  在深圳纪委监委办理的一宗案件中,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邱某为承揽一项政府投资工程,请中间人李某、聂某“疏通关系”。李、聂二人通过在国企工作的张某找到项目建设指挥部成员贾某。在贾某“帮助”下,邱某的公司成功中标。事后,李某、聂某向邱某谎称“疏通关系”花掉人民币800万元,收到钱后却只给了张某人民币450万元。张某又谎称只收到40万元,并将该40万元与贾某平分。

  该案中间“牵线搭桥”的人各怀鬼胎、相互欺骗,甚至“层层截留”行贿所用款项,可以看出对掌握权力的党员干部的“围猎”链条之长,利益瓜分之严重。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中应当重视对行贿人的法律追究,不仅违法所得要依法被追缴,情节严重的甚至要被依法判处实刑。

  同时我们要看到,纪检监察机关受贿行贿一起查,并不是弱化对受贿的惩治,而是充分运用监察法赋予的职责措施,补齐打击行贿的短板。《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监察法实施后,纪检监察机关充分运用其赋予的职责措施,加大对行贿问题线索的搜集核查力度,实现对受贿人、行贿人的同步查处。从涉案企业人员的行贿问题入手,更加精准有效地发现和打击公职人员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购物卡等问题,让那些心存侥幸、顶风违纪的公职人员受到震慑。

  腐败官员的背后必有违法商人,违法商人的“上面”必有腐败官员。对行贿者网开一面,就等于给腐败滋生蔓延留下了机会和空间。只有做到既反受贿,又反行贿,双管齐下,才能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才能为公权运行营造清、净的环境。(吴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