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廉】谨防退休后的“公权变现”

发布日期:2019-11-21   来源:晶报

  党员干部退休后去企业“发挥余热”切不可随心所欲,否则将触碰纪律的“高压线”。11月1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了广州市纪委监委通报的4起违规兼职和从事营利活动问题,其中就有两起关于党员干部退休后到原任职务管辖的企业兼职取酬的问题。

  在通报中,广州市城市更新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叶浩军于2016年9月提前退休,同年11月未经组织审批到原任职务管辖地和业务范围内的某民营房地产企业担任顾问,并与该企业下属公司签订《顾问聘用协议》,规避组织监督,违规领取兼职报酬。广州市国际投资促进中心原主任覃红于2015年6月提前退休,次月即投资入股原任职务管辖的管理服务对象关联公司。其还从2017年1月开始,未经组织审批受聘担任某协会办公室主任,违规领取兼职报酬。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退休后依规依法去企业发挥余热,为社会贡献力量,原本是一件好事。可如果有人打起“小算盘”,一退休就到原任职务管辖地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就触碰到了纪律的高压线。对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为何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盯党员干部退休后的兼职任职情况?在当下正风反腐的高压态势下,出现了“先办事,退休后再收钱”等隐蔽的“期权腐败”“公权变现”现象:如少数党员干部在退休后,到任职时曾经“帮助”过的企业入股或担任高管,领取提前约定好的高额“薪酬”;还有一些党员干部退休后马上就到原任职务管辖地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任职,利用自己“余热未减”的原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中收取报酬。这些行为比直接的权钱交易具有更大的隐蔽性和危害性,查处起来难度较大,很容易从违纪发展为违法犯罪,乃至影响一方政治生态。

  如何让党员干部退休后既能发挥余热,又不违法违规?应加大监督的力度,进一步完善退休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对领导干部离退休后的任职、从业行为必须从严掌握、严格审批,织密制度的“笼子”,对“期权腐败”利剑出鞘,严厉惩治。

  一朝腐败、终身追责。对退休干部来说,也应时刻谨记:人会退休,但党纪国法从来不会退休。纪检监察机关近年来通报的多宗“退休后被查处”案例,每时每刻都在警示这一点。党员干部在位时应如履薄冰、谨慎用权;退休后更应爱惜晚节,依规依法为社会发挥余热、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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