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抓从严治党 一手抓改革创新
广东“三个区分”促国企健康发展
“在引进非国有资本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敢于担当积极解决‘老大难’问题等四个方面中,存在的17种改革失误,适用‘三个区分’……”
7月5日,广东省国资委印发《关于落实“三个区分”原则激发省属企业改革创新活力的意见》,重点明确了落实“三个区分”原则的政策界限和工作程序、适用“三个区分”的四大方面17种情形和一律不得适用“三个区分”的10种情形。
广东省国资委党委副书记、省纪委派驻省国资委纪检组组长张小刚介绍,今年上半年,省国资委纪检监察部门(含各省属企业纪委)共收到各类信访举报110余件;立案68件,同比增长20%。“全面从严治党力度不断加大,国企中一批违纪领导干部被查处,一些领导干部出现工作畏难、不敢担当、求稳怕乱等现象,担心干多错多被追责,影响和制约了国企改革发展进程。当前,广东省国有企业正处在发展转型期、改革攻坚期、矛盾暴露期,国企改革需要宽容失误的良好环境和允许试错的良好机制,鼓励党员领导干部大胆探索。”
对此,广东省委在此前出台的《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加强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意见》中,就已明确了“三个区分”,即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行为区分开来,把国家尚无明确规定时的探索性试验与国家明令禁止后的有规不依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此次出台《意见》,就是为了细化落实“三个区分”的要求,激发改革活力,让国企领导干部推进改革创新有规可依。
《意见》指出,国资委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原则,在问题线索初核、审查以及审理过程中,应准确把握定性量纪尺度,树立正确的执纪导向。对于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方向,在企业改革和投资经营领域,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国家无明确规定进行的探索性试验和深化改革过程中的无意过失,应当适用“三个区分”,可区分追责。
同时,《意见》明确,从事非法或明显超出经营范围的经营投资活动的、违反程序决策或个人决定重大事项的、违反信息公开制度实行暗箱操作或不听取不同意见一意孤行的、放任国有资产损失或职工群众利益受损等10种行为不得适用“三个区分”。
“《意见》的出台,并不代表我们反腐力度减弱。我们将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不变、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态度不变、坚决正风反腐的力度不变,严肃查处在国企改革过程中有规不依、明知故犯的行为,严惩打着改革的旗号侵吞国有资产、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腐败行为。”张小刚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