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在身边第230期】离职、退休领导干部兼职取酬有禁区

发布日期:2022-07-21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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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该怎么办】


  公司老板胡某在最近的同学聚会上,得知同学老沙刚退休。他想到,自己公司在老沙原任职辖区内,于是表达了希望聘请老沙担任公司业务顾问的想法。一想到既能继续“发光发热”,又能领取一定的酬劳,老沙有点心动,可是也有些担心。


  【“纪律君”如是说】


  离职、退(离)休不代表不受纪法约束,目前的党纪国法对领导干部离职或退(离)休后兼职取酬问题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2013年,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明确,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按规定经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批准;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按规定经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批准并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同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盈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所以,面对这个在原任职辖区“发挥余热”的机会,刚退休的老沙只能婉拒了。


  【相关案例】


  2016年9月,广州市城市更新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叶浩军提前退休。同年11月,其未经组织审批,到原任职务管辖地和业务范围内的某民营房地产企业担任顾问,提供规划、建筑设计、城市更新等方面咨询服务,并与该企业下属的珠海某投资公司、珠海某建筑设计公司签订《顾问聘用协议》,规避组织监督,违规领取兼职报酬,直至2018年7月辞去顾问职务。2019年2月,叶浩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款项被收缴。


  【延伸阅读】


  只要有权力,就需要监督,领导干部在职期间掌握一定的公权力,即便在本人离职、退(离)休后,其原有职权或地位还会在一定范围、时期内产生影响,仍然需要监督,这也是纪律、法律规定离职、退(离)休后到企业任职“冷却期”和“冷却区”的原因。因此,离职、退(离)休后利用自己的丰富经验、专业特长,以适当方式发挥余热,必须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