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在身边第229期】违规兼职取酬 “两头占”必然“两头空”

发布日期:2022-07-19   来源:深圳特区报

漫画:冯大美


【我该怎么办】

某区领导干部老白负责辖区企业帮扶工作,因熟悉政策、服务周到,受到大家一致好评。某企业提出想发挥他的优势,请其兼任公司顾问,报酬待遇从优,并说这是他靠本事“吃饭”,应得的。老白觉得不错,有点动心,妻子得知后觉得不妥,劝他断了这个念想,老白犹豫了。谁说的对呢?

【“纪律君”如是说】

关于领导干部兼职取酬,改革开放之初,党中央就有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干部不得兼任经济实体职务”,此后一再强调不得违规兼职、取酬。2013年,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总的来说,领导干部未经批准兼职,或在超出批准的领域和时限兼职,或虽经批准但违规领取报酬都是违纪违规行为。因此,面对企业伸出的“橄榄枝”,老白只能婉拒了。

【相关案例】

2017年2月至9月,湖南省湘潭市政府副县级督学周铁坚在未经组织批准的情况下,在湘潭县凤凰初级中学(民办)兼职并领取报酬7万余元。2018年4月,周铁坚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所得被收缴。

【延伸阅读】

违规兼职取酬看似付出了“劳动”,实际上是给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等蛀虫行径开了“美颜镜头”。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容易催生权钱交易和利益输送,导致腐败现象发生,参与经营活动,也会导致经济组织间的不平等竞争,扰乱市场原本正常的竞争秩序。“受禄之家,食禄而已,不与民争业”,个别领导干部妄想“两头占”,实现“权”“利”双收,最终不但会落得“两头空”,还将受到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