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在身边第220期】官位不是商品 买卖严惩不贷!

发布日期:2021-07-12   来源:深圳特区报

漫画:冯大美


  我该怎么办


  “老宋,有人向我推荐了一位‘高人’,据说背后有门路,给钱就能办事。”临近区里换届,干部老宋的妻子坐不住了,在外面听到一点“风吹草动”就回家跟他分享。老宋想趁换届“更进一步”,于是动了心思,犹豫要不要请这个“高人”帮自己一把?


  “纪律君”有话说


  老宋之所以犹豫,根子在于自己知道在人事上走旁门左道不对,却动了歪心思。这种念头要不得,还是趁早打消为好。


  今年初印发的《关于严肃换届纪律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通知》强调了干扰破坏换届的“十个严禁”,其中第三个“严禁”就是禁止买官卖官,明确提出对以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的,通过帮助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索取、收受贿赂的,一律先停职或者免职,并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买官卖官”的实质是权力的商品化,把官位当作商品去交易。纵容买官卖官,投机钻营之徒就会大行其道,而真正廉洁有为的官员则不受重用。因此,对买官卖官的行为决不能姑息,发现一起,要坚决查处一起。


  相关案例


  2003年年底至2019年春节前,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李少敏在担任市委常委、秘书长、组织部部长和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为他人在职务调整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洛阳市瀍河区委原书记原锋、宜阳县委原书记谭建忠、洛宁县委原书记高维勋、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副局长李冠甫等43名党员干部财物共计323.34万元。此外,李少敏为两人当选省、市人大代表提供帮助,收受财物共计22.6万元。同时,李少敏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2月,李少敏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向李少敏买官人员也被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延伸阅读


  买官卖官,其危甚重。古人早就说过,“以赀授官,其才品庸下,素不知义”“或侵渔百姓,取偿前日之费,则公私皆被其患”。花钱买官,必然加倍贪渎,以期早日捞回买官所耗。热衷于买官卖官的人,显然不是冲着为人民服务来的,而是奔着附加在权力上的诸多好处来的,双方的动机就是既想当官又想发财。用人腐败是最大的腐败,买官卖官则是赤裸裸的用人腐败,严重影响和腐蚀着干部队伍健康发展,严重损害党的形象、破坏党的事业。这些政以贿成、公权私授的做法,于党纪国法不容,与公共利益相悖,必须坚决遏制。(■ 深圳特区报记者 宁若鸿 通讯员 罗文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