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在身边第217期】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违纪违法!

发布日期:2021-04-14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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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冯大美

  

  【我该怎么办?】


  老高是某国企负责人,他弟弟成立了一家公司,打着他的旗号为该国企提供配套产品和服务。然而,这些产品和服务较市场价格明显偏高,老高虽然知情,但并没有阻止,心想:自己反正也没直接帮忙,弟弟挣的钱就和自己无关吧?


  【“纪律君”有话说】


  党纪法规严禁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也不允许其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捞取好处,这是对他们提出的一个更高的要求,不仅要自身过得硬,还要管好“身边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党纪法规中提到的“特定关系人”具体指哪些人?中央纪委出台的《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主要包含两类人,一类是特定身份关系人,包含近亲属、情妇(夫)等人,另一类是具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主要是具有共同财产利益关系的人。


  作为国企负责人,老高对弟弟利用自己职务影响谋取私利一事,明知但不加以干预和制止,心存侥幸心理,这是典型的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违纪违法行为,其本人和特定关系人终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相关案例】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政协原副主席孔祥华的妻子夏某在保险公司工作,长期利用丈夫职务影响销售保险,从中获取佣金收益。夏某曾找某公司推销保险业务,其董事长碍于孔祥华的面子,缴纳了1000万元的保费,帮助夏某完成冲业绩考核任务。孔祥华对此知情,但他选择了默许和纵容。同时,孔祥华还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最终,孔祥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夏某也被开除党籍,800多万元违纪款予以追缴。


  【延伸阅读】


  不矜细行,终累大德。守护家风是广大干部的必修课,这不仅关系自己的家庭,而且关系党风政风社风。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领导干部家风建设,要求领导干部不仅要自身过得硬,还要管好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履行好自己负责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决同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作斗争。

  

  现实中,有不少落马官员自己面对诱惑时没有伸手,却因身边人的软磨硬泡放松戒备、丢掉原则。纵容、默许“身边人”利用影响谋取私利,很容易造成家族式腐败,危害不可低估。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党员干部必须厘清权力公私边界,做到“恋亲不为亲徇私,念旧不为旧谋利,济亲不为亲撑腰”,管好自己和身边人,以自身示范匡正党风政风,带动社风民风。(■ 深圳特区报记者 宁若鸿 通讯员 罗文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