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吃空饷”,领导干部违纪吗?

发布日期:2016-04-11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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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该怎么办】

  王局长的儿子小王读大学二年级时,一民营企业负责人为讨好王局长,私下找到小王主动提供“实习生”岗位,并表示考虑到他学习繁忙,对他去公司的频率和为公司所做工作的多少不作要求,但每月1.5万元的“实习工资”会定期支付。小王欣然应允,前后在这家公司“实习”了16个月,直到今年3月出国留学。近期,这件事情被反映到纪委。王局长在接受询问时表示,他知道此事,但他并没有就儿子的实习向该公司打过“招呼”,也没有实际关照过该公司;实习单位是儿子自行联系、自行决定的,因此,他本人应该不算违纪。但纪委干部指出,他已违反党纪。王局长对此很不理解,希望“纪律君”给予解释。

  【“纪律君”如是说】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将原《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的行为加以细化,同时在该条第二款增加了“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情形。

  条例原文是这样表述的:“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王局长的儿子在大学二年级时并不需要做太多实际工作就能领取1.5万元的月薪,这明显是超出了本地同职级的标准薪酬。之所以他能“不劳而获”,在于企业老板看中了他有一个掌握权力的爸爸。

  王局长认为他并没有就儿子实习的事情向该公司打过“招呼”,实习单位是儿子自行联系的,只要自己不贪不占,家人稍微“占点便宜”不算问题。但只要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就可以看出他已违反了廉洁纪律。

  “纪律君”在学习了中央纪委法规室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详细解读之后,还要非常严肃地提醒:如果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授意请托人以给近亲属或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近亲属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则可能构成受贿行为,数额较大或情节较重的还有可能涉嫌犯罪,而不是单纯的违反廉洁纪律行为。

  【相关案例】

  湖北广水市法院原副院长丰某、市广电局局长李某的子女在读书期间就占着编制领工资,丰某、李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市法院分管副院长易某被追究监管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延伸阅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

  正家风是领导干部严以修身和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从近年来查处的一些严重违纪案件看,不少腐败问题都与家风不正有关。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管好家人和身边人,做到“恋亲不为亲徇私,念旧不为旧谋利,济亲不为亲撑腰”,以自身示范匡正党风政风、带好社风民风、净化政治生态。(任琦 王保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