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在身边】买官卖官要怎么处理?

发布日期:2016-05-09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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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漫画:冯大美

  我该怎么办

  最近,本栏目连续推出两期关于换届纪律的报道,引发了一些读者的兴趣,有的读者还通过电话和邮件给“纪律君”留言,谈了他们的看法。一个署名“纪律妹”的读者写道,“现在风气确实好了,但从纪委公开的案件来看,不收敛不收手的情况还依然存在。换届,无疑意味着大批的人事变动,难保有些‘官瘾’大的不去买官。对这种人要怎么办呢?”

  “纪律君”如是说

  就着“纪律妹”的问题,我们今天来谈谈买官卖官的问题,这也是换届纪律“九个严禁”中第三条的内容。该条规定,严禁买官卖官,对以谋取职务调整、晋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或者收受贿赂的,一律先停职或者免职,并依纪依法处理。

  那么停职、免职后,按照纪律和法律要如何处理呢?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可见,买官卖官的主要责任者和其他责任者都会受到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

  在法律层面上,日前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卖官、买官者只要收、送1万元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金额越大,刑罚越重。需要注意的是,该司法解释已于4月18日开始实施。

  相关案例

  深圳市原副市长梁道行,在担任南山区委书记和深圳市副市长期间,曾在职务提拔和干部推荐中给予叶虔、江捍平照顾,分别收受叶虔贿赂港币68万元,收受江捍平贿赂人民币141万元。此后,二人在梁道行的“关照”下,经多次升迁后分别担任南山区城市建设中心主任和市卫生局局长。案发后,三人均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被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梁道行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叶虔因犯受贿罪、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江捍平因犯受贿罪、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延伸阅读

  买官卖官,一手交钱,一手交权,把国之公器变成了鄙俗的金钱交易,而那些用钱买来的官脑子里除了权就是利,又有多少心思为公呢?其危害无需多言。因此,中央三令五申,严禁买官卖官,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发条越上越紧,惩处措施越来越严。去年以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相关司法解释先后修订、出台,对买官卖官者动辄则咎。在这种环境下,指望买个官位,然后弄权或者寻租的想法可以休矣。否则,就如习近平同志所说,“在党内不守纪律、不讲规矩,跟组织玩小聪明,权欲膨胀、利欲熏心,不择手段往上爬,为了自己什么事都敢干,总有一天是会自己毁了自己的。”(任 琦 通讯员 王保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