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干部能开店经商吗?

发布日期:2016-03-07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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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该怎么办】

  某局年轻干部小王今年春节期间回家乡时得知,虽然老家的特产山货质高价廉,但由于销售渠道不畅,一直无法为村民带来收益。于是,小王第一时间在市区里开了家山货店,专卖家乡特产,在为乡亲们解决销路的同时,个人也获取一点薄利抵消开店成本。局机关纪委书记了解情况后,告知小王他的行为已属违纪,希望他能尽快关闭山货店。小王对“纪律君”表示,自己并未在上班时间经营该店,而是聘请了两位乡亲作为营业员,且开店的目的更多是帮乡亲们解决困难,怎么会违纪呢?

  【“纪律君”如是说】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其中就包含“经商办企业”等6种具体违纪情形。小王经营的山货店正属于“经商办企业”的范畴。

  另外,根据中央纪委的权威解释,第八十八条中所指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和《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等。这些规定中不得经商、办企业的主体,主要是指党政机关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也包括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干部。此外《公务员法》也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小王作为一名就职于党政机关的党员干部,正是这一条党纪针对的主体。因此,哪怕是只有微小盈利,这一经营行为也已属违纪。不过,小王的违纪情节并不严重,纪委提醒教育、及时制止即可。与此同时,小王关心乡亲的心意可嘉,“纪律君”建议他可指导村民们走出乡村自己开店销售特产,也可积极为家乡特产多做宣传,打通销路。

  【延伸阅读】

  根据中央纪委对《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解读,我们可以理解为,除了党政机关干部、公务员以外的党员,可以开店办企业营利,但前提是不能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力为自己、亲属及利益相关人谋利。(深圳特区报记者 任 琦  通讯员 王保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