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在身边第146期】党员领导干部离退休 发挥“余热”有禁区

发布日期:2018-09-27   来源:深圳特区报

  

  

  我该怎么办

  老王是某市文体旅游局的领导干部,也是文物古董收藏爱好者。去年退休后,他觉得闲着也是闲着,于是发挥“余热”接受当地文物古董鉴赏协会邀请,担任协会高级顾问,并每月从协会领取一定数额的薪酬补贴。身边有朋友提醒他:“作为退休领导干部,在行业协会任职要慎重,最好先向组织汇报!”老王不以为意,想着加入文物古董鉴赏协会,一来可以发挥自己才干,二来能够丰富群众生活,组织应该不会管那么宽吧?

  “纪律君”如是说

  老王的想法可以说代表了个别离退休领导干部的心思。他们认为,利用退休时间做点事情、发挥“余热”,既没有利用手中的权力,也没有占用工作时间,合情合理,不存在违纪情形。实际上,离退休后任职问题绝非如此简单,还是要讲纪律、守规矩。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称《条例》)对党员干部退(离)休后任职行为,划出了纪律界限。《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这里的“聘任”,既包括担任具体职务,如经理、副经理等,也包括担任名誉职务,如顾问等。

  2013年中组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要求对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比如,有领导干部退休后三年内,想去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任职,这时必须由干部本人事先向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该企业出具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任职。

  总的来说,领导干部离退休后任职是否违纪要从是否得到组织批准、是否利用了原有职务的影响力、取酬数额、持续时间、造成的后果等方面综合界定。上文中,作为领导干部的老王退休后在未经组织批准的情况下,到原任职务业务范围内的中介组织任职并获取薪酬补贴,显然已经违反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其应当立即辞去相关职务,退还薪酬补贴,并主动向组织交代相关情况。

  相关案例

  吴某,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简称市经信委)原副巡视员,2009年11月退休。2011年3月,吴某在未向原单位报批,也未向市委组织部门报备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接受某协会理事会的聘请,担任该协会常务高级顾问的职务,并违规领取薪酬。2015年、2017年,吴某在市经信委两次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问题进行清理规范时,均故意隐瞒兼职取酬事实,欺骗组织。2018年5月,吴某因涉嫌违纪问题被党内立案审查。最终,吴某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收缴其违纪所得,上交国库。

  延伸阅读

  现实中,一些经验丰富、有专业特长的党员领导干部离退休后,以适当方式发挥余热,是有积极作用的。但对该类人员在离退休后的任职、从业行为必须从严掌握、严格审批。一方面,要防止出现“期权腐败”等现象。比如,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在位时,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一些公司老板、商人谋取利益,但并不求马上得到“回报”,而是心照不宣地私下约定,待其退休或离职后,通过在该公司任职、从业等形式获取高额报酬。另一方面,离退休并不代表党员领导干部的威望与人脉从此消失,个别党员领导干部退休后“不甘寂寞”,利用原来职务的“余威”,发挥异化“余热”,通过到企业任职,为企业谋取利益,自己也获得“好处”的情形时有发生。不管是在职、离职还是离退休,公职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务必要牢记这句话:当官就不要想发财,发财就不要想当官!(记者 任琦 通讯员 王保红 罗文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