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在身边第132期】监委12项调查措施之“谈话”

发布日期:2018-05-28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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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该怎么办】

  小王是刚从检察院反贪局转隶到纪委监委的人员。近日,单位收到某市属国企党委书记何某可能存在贪污受贿行为的相关线索材料,决定由小王与同事老李对何某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然而何某心存侥幸,拒不承认自己的违纪违法问题,于是老李建议与其他涉案人员、证人开展谈话。小王心存疑虑,“谈话”真的管用吗?

  【“纪律君”如是说】

  谈话是法律法规赋予监察机关的12项调查措施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按照规定,监察机关只有在掌握了监察对象部分违纪或者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条件下,才可以立案调查,这就对监察机关在立案之前做好扎实的初核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谈话主要用于在采取初核方式处置问题线索期间,向被核查人及相关涉案人员调查违纪和职务违法事实。

  运用谈话措施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进行处理,有两方面需要重点注意:一是谈话的对象和要件。谈话的对象应当是监察对象,要件是其可能发生职务违法,这主要是指监察对象有相关问题线索反映,或者有职务违法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等。二是谈话的主体和方式。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要按程序报批。谈话应由监察机关直接或者委托被谈话人所在机关、组织、企业等单位人员进行,谈话结束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相应处置。

  具体到案例中,小王之所以对“谈话”的效用产生怀疑,很大程度可能跟他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性质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了解不够深入有关。纪检监察工作抓早抓小、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使得谈话作为一项最基本的调查措施在监察机关案件初核过程中被大量运用,对于获取证据、突破案件、教育挽救党员干部起到了关键作用。可见,小王在以后的工作中应当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认识,在案件调查中灵活运用各种调查措施。

  【相关案例】

  2017年3月22日,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郭某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山西省纪委监委仅用80多天就查清了郭某的违纪、渎职、受贿问题,其中,23天初核工作中谈话等措施的大量运用就为案件的快速突破奠定了坚实基础。谈话初期,郭某抱有侥幸心理,不承认自己的渎职犯罪问题,核查组对郭某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同时与其他涉案人员、证人开展大量谈话,并进行外围取证,发现郭某存在失职渎职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问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一系列谈话笔录、书证、物证形成扎实的证据链条,将郭某“团团围住”,立案时机终于成熟。纵观郭某案调查全过程,调查人员先后谈话取证280余人次。

  【延伸阅读】

  谈话,是监察机关与被核查人的“正面较量”,这一措施运用起来可谓充满艺术性、政治性和政策性。谈话需要讲解策略,一方面,要用法律事实和外围调查取得的铁证攻破被谈话人的侥幸心理和对抗态度;另一方面,则要通过安排被谈话人学习党章党规和法律法规,用理想信念教育感化,向被谈话人亮明党的政策,使被谈话人在思想上发生积极转变,让他们相信组织、依靠组织,主动交代问题,真诚悔错改错。

  谈话要讲技巧,更要讲程序。监察机关采取谈话措施,要严格遵循审批和执行程序,严防“灯下黑”。和谁谈、何时谈、在哪里谈、怎么谈,都应当事先提出谈话方案,必须符合安全防范的要求,经批准后才能具体实施。谈话方案必须严格执行,谈话期间应当充分保障被谈话人的合法权利,不得随意缩小或者扩大范围、变更调查方向和事项。为了防止跑风漏气等情况的发生,谈话人员不能私下与被谈话人接触,也不能直接与被谈话人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