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领导干部要报告哪些个人事项?

发布日期:2016-02-22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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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该怎么办】

  陈局长的妻子长期在香港工作,去年8月正式获取境外永久居留权,因担心此事影响自己发展,陈局长一直未将该情况报告组织。近期各级纪委通报违纪案件时出现了“严重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表述,陈局长感到很不安。他向“纪律君”咨询应该怎么办。

  【“纪律君”如是说】

  根据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事项包括: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包括获得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这一规定适用于副县(处)级以上(含)的领导干部。

  此外,党员的个人事项如果发生了变化,也需在事后30天内进行报告,包括(1)婚姻变化情况;(2)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3)因私出国(境)的情况;(4)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5)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6)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7)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已于今年1月1日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纪律君”了解到,条例中所说的 “情节较重”是该行为构成违纪应当给予处分的必要条件,情节的轻重则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和考虑;如果情节较轻,则可以按照党纪条规,并结合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方式作出处理。因此,建议陈局长尽快主动将妻子获取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事项向组织部门报告,并等待组织处理。

  【相关案例】

  2015年4月,河北张家口市怀来县委副书记、县长李玉清因不如实申报个人事项等四项违纪行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延伸阅读】

  请示报告制度是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也是组织纪律的一个重要方面。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党组织能随时掌握干部的情况,从而更好地管理监督干部,及时提醒纠正苗头性问题,避免更严重的问题发生。而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正是请示报告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大以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刚性日益增强——约束范围扩大,核查比例翻番,“逢提必查”“凡提必核”已经成为组织工作新常态。领导干部是否存在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问题也成为纪律审查的要点,去年全国有3900多名副处级以上干部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问题而被取消了提拔资格。(任琦 王保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