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在身边】第六类监察对象包括哪些人?

发布日期:2018-05-14   来源:深圳特区报

  

  漫画:冯大美

  

  

  我该怎么办

  小宋是某驻区市管单位的出纳,也是本栏目的热心读者。监察法出台后,她所在单位对包括她在内的工作人员进行了普法教育,告诫大家作为监察对象更要在工作中遵纪守法。但是,小宋对照了前几期各类监察对象包括哪些人,发现自己好像对不上号。所以,给“廉洁深圳”微信公众号后台留言:“像我这种情况属于监察对象吗?”

  “纪律君”如是说

  对于像小宋这种驻区市管单位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款也有相关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作为兜底条款,第六类监察对象为“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避免了列举不全、挂一漏万,确保了监察全覆盖。根据相关解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仲裁员等;其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依法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公务活动的人员。

  当然,对于“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不能无限制地扩大解释,判断一个“履行公职的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的标准,主要是其是否行使公权力,所涉嫌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是否损害了公权力的廉洁性。

  具体到小宋而言,她作为驻区市管单位出纳,确实不属于前五类监察对象,但因为在日常工作中行使的是公权力,故理应属于“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因此,在日常工作中更应当以监察对象严格要求自己,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相关案例

  2018年2月,天津市宝坻区监委按程序立案调查一起驻区内市管处级单位出纳胡某某涉嫌贪污案件,涉案人员被采取留置措施。经查,胡某某涉嫌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总计人民币25472633.17元。2018年4月,天津市宝坻区监委对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依法解除留置措施,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该案正式进入公诉阶段。

  延伸阅读

  监察法作为中国特色监察制度的重要里程碑,其在指导思想和立法技术方面与时俱进,充分体现了党的全面领导和时代科学性,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款正是这种指导思想和立法技术的具体体现。将“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对象范围,在立法技术层面作为兜底条款,杜绝了腐败分子钻法律漏洞的可能,有效贯彻了监察法“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的指导思想,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使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扩大监察范围,监察对象的“扩容”,让每一名公职人员的头上都有一把看不见的“利剑”,体现的正是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改革初衷。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款犹如监察全覆盖画卷的最后一块拼图,尤其是让监察机关对于原来处在监督盲区的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调查,于法有据、师出有名。监察法出台以来,各地的监察实践进一步表明,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绝不是一句空话,任何行使国家公权力的人“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记者 任琦 通讯员 罗文潮 廖建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