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在身边】长期借用企业车辆,违纪!

发布日期:2016-09-26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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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冯大美

  我该怎么办

  今年以来,深圳的公车陆续喷涂上了“公务”标志,为社会监督公车使用提供了便利条件。此举推行以来,绝大部分单位的公车管理都已十分规范,但也有个别单位在车上动起了脑筋。前不久,区里某局下属站所,为“方便”用车,向其监管的私企“借”了一辆车,每月象征性支付少许费用。区纪委接到投诉后,立即对此进行了查处,据说还要给予主要责任人、站长兼党支部书记老李处分。老李想不通,不就是“借”了辆车么,又不是受贿,还给了钱,咋还违纪了呢?

  “纪律君”如是说

  老李找监管对象“借”车,貌似是“借”,实际上是利用了职务上的影响。否则,无缘无故,谁愿意把车“借”出去呢?针对这种情况,《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有明确规定,即“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老李的情况,就属于上述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私人财物”这一情形。因此,如果属于借用车辆价格不高、借用时间不长等较轻的情节,老李就会被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如果属于借用车辆价格较高、借用时间较长等较重的情节,老李就会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时,还会被开除党籍。

  相关案例

  2009年,时任昆明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的谢新松要求所辖业务范围内的某民企为其配置一辆车。该公司遂购置了一辆帕萨特,供谢新松个人长期使用。2012年,昆明市委派出一名工作人员到该公司任帮办,该公司为其配备了一辆新款帕萨特。看到别人开着新车,谢新松便要求调换过来,一直用到案发。2015年10月,谢新松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长期占用民营企业车辆,以及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行政开除,违纪所得被收缴,涉嫌犯罪问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延伸阅读

  “借车”、请人安排接待、请人报销餐票,看似只是一些小便宜,没有索贿、受贿严重,但其本质上都是利用权力谋求不当利益。权力一旦被私欲控制,就会变异;政商关系一旦掺杂了私利,就会变味。作为管理者,只要开口办私事,“会做”的企业或是慑于权力、或是有所图求,怎会不从?拿人手短吃人嘴短。一辆车、一顿饭、一次旅游,这些“小便宜”看似没有索贿、受贿那么恶劣,但却是滑向严重违纪违法的前奏。为人为己,还是不要向管理对象“借”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