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在身边】《问责条例》规定的第一种 需要问责的情形包括哪些?

发布日期:2016-08-01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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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该怎么办

  今年是城市管理治理年,查违是其中的重点工作之一。前段时间,某街道党工委委员、执法队长老赵因市里督办的违法建筑长期没有查处,严重影响了轨道工程的进度,被诫勉谈话了。他有些想不通,觉得自己廉政方面没问题,工作积极,人缘也挺好,违建没有得到及时查处有一定客观原因,难道就因为一栋违建没查下来就被问责?

  “纪律君”如是说

  老赵的问题属于因推进“五大建设”中领导不力被问责的情形。中央近日出台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一项就对此做了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出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情形时应被问责。

  老赵作为街道党工委委员、执法队队长,其工作不是做老好人,而是要担当,依法查处违法建筑。无论具体由谁负责查处这栋违建的工作,老赵作为部门主要负责人,都负有领导责任,何况是市里的重点督查项目,更要把责任担起来。但由于他的领导不力,街道执法队不作为、慢作为,导致违法建筑长期得不到查处,严重影响了市里重点项目的整体进度,被问责是自然的。

  相关案例

  2015年12月,龙岗区坪地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四级执法员陈某某作为负责片区查违的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巡查工作不到位,对负责片区发生的违法抢建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导致违法建筑抢建过程中发生一死一伤的安全生产事故。坪地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受到全区通报批评。

  延伸阅读

  有担当,责任才能落实。《问责条例》出台后,失责必问有了有力依据,党员领导干部不但要严守纪律红线,还要勇于承担起自己的领导责任。时刻绷紧“责任”这根弦,才不愧于“领导”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