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在身边】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如何追究党纪责任?

发布日期:2016-09-05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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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漫画:冯大美

  【我该怎么办】

  某中学足球队参加全国中学生联赛获得了冠军,校长老李决定举办一场隆重的表彰活动,费用预算约5万元。由于学校此前未做这笔预算,所以老李提出,为显重视,表彰活动由学校出面办,但经费则由球队22名队员的家长均摊。上级主管部门纪委了解和调查此事后,对老李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老李想不通,自己一番好心为孩子们庆祝,怎么会违纪呢?

  【“纪律君”如是说】

  针对近年来存在的对群众切身利益问题能解决不及时解决的突出问题,去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用单独一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给予规制。在此案中,老李将活动费用摊派给学生家长,已构成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违纪行为,《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规定,发生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所谓“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情节较轻的行为。老李以校长的身份要求家长筹资为学校举办活动,其行为已经违反群众纪律,损害了群众利益,作为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他理应被追究党纪责任,发生的违纪款项也应退还被摊派的学生家长。

  【相关案例】

  2012年至2013年间,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北极街道光明社区擅自收取群众复印费800元,用于社区干部加班餐费和车费等,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北极街道光明社区书记郝丽娟对擅自违规收取费用问题负领导责任。2015年8月18日,经北极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郝丽娟党内警告处分。

  【延伸阅读】

  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群众纪律正是党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

  类似于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故意刁难、吃拿卡要,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往往就发生在群众身边,有的虽然看似问题不大,但却直接破坏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损害党组织在群众心中的形象,影响恶劣。所以,严查严办此类案件的意义不亚于“打老虎”。(记者 任 琦 通讯员 王保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