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在身边第174期】占公家便宜不是小事!

发布日期:2019-06-17   来源:深圳特区报
  

 

  

  漫画:冯大美

  

  我该怎么办

  老嵇是某市直单位的领导干部,也是摄影爱好者。几个月前,单位采购了一批价值较高的专业摄影器材,平时就存放在保管箱里,只有重大活动才偶尔使用。老嵇看着昂贵的设备被束之高阁,便寻思着带回家供自己使用,还自我安慰,“反正放着也是放着,我不过是帮公家保管,让它物尽其用罢了。”

  “纪律君”如是说

  大到车子房子、小到办公文具,总有一些人爱揩公家的油,其中一些还长期占用,情节比较严重,发展到这种程度,就不仅仅是占公家便宜的小事,而是已经触犯了党纪。

  2018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明确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违规占用公物应当与条例第一百零一条侵占公私财物相区分。违规占用重在“占用”,侵犯的是公物的使用权,而侵占公私财物是以占有为目的,侵犯的是公物的所有权。当然,如果行为人占用公务拒不退还,那么性质就转化为侵占,应当按照相应的条例处理。

  上文中的老嵇如果擅自将价值不菲的公共财物带回家中长期供自己使用,时间超过6个月,情节严重,那就会因一念之差违反党纪。此外,公家所采购的大件物品并未物尽其用,这一点需引起老嵇所在单位的重视,应进一步完善公物的采购和保管,做到既能满足工作需求,也不造成财物浪费。

  相关案例

  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苍儿会办事处李家嶂村党支部原书记王世怀将村委为“农家书屋”购买的价值3600元的电脑和1950元的打印复印机放在自己家中归个人使用。2017年11月,王世怀因违规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延伸阅读

  现实生活中,拿点公物、揩些油水、蹭点好处的现象依然存在,这种事情看似不大,但往往是许多腐败行为发生的起点,不仅使单位蒙受损失,在干部群众中也容易造成不良影响。

  古人有“公烛之下,不展家书”的故事,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强调,衡量党性强弱的根本尺子是公、私二字。党员干部唯有恪守“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的准则,面对公器公物,才能做到“苟非吾之所有,虽一毫而莫取”。(记者 杨丽萍 通讯员 罗文潮 廖建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