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在身边】打击报复举报人将予以严处

发布日期:2017-08-29   来源:深圳特区报

【纪律在身边第102期】打击报复举报人将予以严处

  W020190811433022707489.jpg

  漫画:冯大美

  【我该怎么办】

  近日,我市区级巡察工作全面启动,社会对此高度关注。一名匿名读者致电纪律君,在咨询如何向巡察组反映问题之后,还表现出对打击报复的担心。那么,反映问题干部群众的权利怎么保障呢?打击报复举报人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纪律君”如是说】

  巡视和巡察工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具有很强的政治意义。向巡视组或巡察组举报、反映真实问题,是党员群众的权利,也是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线索的主要来源之一。而打击报复举报人,不啻在阻止组织的自我净化和自我完善。因此,为了保护举报人、知情人的利益,畅通反映渠道,我党对打击报复反映人的行为明令禁止,并作了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款明确规定,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中共深圳市委关于全面开展巡察工作的意见》也同样规定,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被巡察单位及工作人员有“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情形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按照以上规定,经查实对向巡视组或巡察组反映问题者有打击报复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对有此类想法的违纪党员形成了有力震慑。

  【相关案例】

  2014年,广东省委第三巡视组在对省地质局进行巡视期间,该局原局长欧阳志鸿在知悉该局某处长向巡视组举报其问题后,一度召开党组会强行通过举报人的免职决定。巡视组负责人听闻后立即采取对策,妥善处理,欧阳志鸿的“报复之计”并未得逞。随后,省委第三巡视组在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后,及时向省纪委移交线索。经查,欧阳志鸿违反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其中受贿问题已涉嫌犯罪。2015年4月3日,欧阳志鸿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收缴违纪所得,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延伸阅读】

  我党一向高度重视对反映情况的干部群众进行保护,除了上文谈及的巡视巡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还对其他形式阻挠、打击批评、检举的行为做了规定。《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上述规定处理。因此,做错了应该知错就改,而不是去堵别人的嘴。想通过压制、阻挠、打击、报复来掩盖自己的问题,不但“欲盖弥彰”,而且“错上加错”。(记者 任琦 通讯员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