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在身边】班子里的领导责任怎么划分?

发布日期:2016-07-25   来源:深圳明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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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该怎么办?

  前段时间,某国企业务部门爆出腐败窝案,多人被立案审查。分管副总老王虽然没收过好处,但毕竟下属都“出事”了,心里有点忐忑,所以来信咨询“纪律君”,自己作为分管领导,会不会被问责;如果会,又要承担哪种领导责任呢?

  “纪律君”如是说

  老王提出的是两个问题,一是要不要被问责的问题,二是要承担哪种领导责任的问题。关于这两点,日前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都做出了明确规定。《问责条例》第六条规定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要被问责的情形,其中第四种情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就是指的老王这种情况。因此,作为发生腐败窝案部门的分管领导,老王是要被问责的。

  那么,老王要承担什么领导责任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将违纪行为的责任人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此前纪律君也对此进行过解读。这次,新颁布的《问责条例》第五条对此做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这一规定,老王作为业务部门的分管领导,也就是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是要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的;不但如此,该公司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也要为此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相关案例

  2014年7月,广东省博罗县博师高级中学、华侨中学分别违规组织美术类学生共计712人前往广州麦扬画室、广州典点画室参加培训,2间画室承诺培训结束后给予相关老师回扣(后因媒体曝光而中断补课,回扣未实际给予到相关老师手中),2所中学的校长均被免职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惠州市博罗县教育局局长叶志雄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分管教育业务的副局长曹善开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延伸阅读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问责条例》通过寥寥的13条规定,把“权”与“责”牢牢绑在了一起。一份权力,就是一份责任,是你的权力,就要用好,是你的责任,就要担好,失职失责,就要被问责追究。问责,不是目的,却是倒逼责任落实的必要手段;我们投身党的事业,也同样需要问责为我们的理想保驾护航。(深圳特区报记者 任 琦  通讯员 王保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