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该怎么办
小王是某市属国企的会计,监察法出台后,有朋友提醒他,“你也是监察法的监督对象啦。”小王心想,不对吧,虽然自己的公司是国有企业,但自己既不是领导干部,也不是党员,怎么就成了监察对象了呢。小王这样的想法对吗?
● “纪律君”如是说
小王的问题,在于混淆了国企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这两个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主要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包括设董事会的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
此外,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国有企业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总监、副总监、车间负责人等;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等;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也应当理解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畴。
由此看来,小王作为国企会计,虽然不是领导,却是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依然属于监察法的监察对象,如果涉嫌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对他进行调查。
● 相关案例
安徽省五河县晶源水务有限公司原财务科长、主管会计王晓春自2010年起利用财务报销审核支付的职务便利,先后47次侵吞公款高达52.49万元。2018年3月,五河县纪委监委研究决定,给予王晓春开除党籍处分、收缴违纪所得、建议解除聘用关系,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起诉。
● 延伸阅读
监察法出台前,原先的行政监察法将监察对象限定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该监察对象范围过窄,导致相当一部分实质上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处于监督的空白地带,如国有企业中履行经营、管理、监督国有财产职能的工作人员。
监察法的出台破解了我国原有监察体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明确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自然也覆盖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不但包括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也全面覆盖了国有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监督等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国企中层、基层管理人员、会计、出纳等。通过对国企监察的全覆盖,窥一斑而见全豹,监察法真正实现了从监督“狭义政府”到“广义政府”的转变,有助于将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