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在身边第175期】服从组织分配是党员的义务

发布日期:2019-06-24   来源:深圳特区报

【纪律在身边第175期】服从组织分配是党员的义务

  

  漫画:冯大美

  

  【我该怎么办】

  老竺是某区直单位的负责人,最近区里干部岗位交流,安排他到街道任职,并发布了任免公文。然而,老竺对这个安排颇为不满,一是认为自己是“老资格”,这次岗位调整没有听自己的意见;二是觉得新单位离家较远,上下班不方便,而且在那边人生地不熟。为此,老竺甚至想过,干脆不去新单位上任,反正组织也不会拿我怎么样?

  【“纪律君”如是说】

  具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一大特点。然而现实中,个别党员虽然人入了党,但思想没有跟上,组织观念淡薄,尤其是在涉及到个人工作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切身利益时,与组织讨价还价、锱铢必较。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诸多党内法规,触犯了党的纪律底线。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明确,“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也明确指出,“领导干部要自觉服从组织分工安排,任何人都不能向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安排。”

  2018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服从组织安排是党员最基本的要求,没有任何条件可讲。老竺作为一名老资格的党员干部,更应该带头坚决服从党组织决定,决不能因个人情绪拒绝党组织的分配、调动,否则将会受到党纪的处分。当然,老竺如果觉得自己确有难处,可以在坚决执行党组织既有决定的前提下,通过正常渠道如实反映和报告自身的情况。

  【相关案例】

  2014年10月,经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对该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副主任许楠的职务进行调整,免去原职务,将其调到街区综合服务中心担任副主任。该职务调整经过党工委讨论决定并发文公布,符合程序、合法有效。但2015年底,许楠在未经街道党工委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街区综合服务中心离岗,回到社区服务中心工作直至2018年6月。在此期间,相关组织和个人没有态度鲜明地执行党工委决定,没有正确履行自身职责,对许楠擅自离岗听之任之。2019年4月,在查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2019年4月11日,西城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许楠同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政务撤职处分,降为科员,对该案中负有责任的2个组织和其他4名个人进行相应的问责。

  【延伸阅读】

  实践中,个别党员干部面对正常的岗位调整,不顾全大局,打着自己的“小九九”,对组织的安排不满意,与组织讨价还价。有的拈轻怕重,不愿去工作压力大的地方;有的认为某些岗位容易出力不讨好,对日后升迁不利……这种与组织讨价还价、对岗位挑三拣四的做派,说到底是私心太重、党性不纯的表现。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执行党的纪律不能有任何含糊,不能让党纪党规成为‘纸老虎’‘稻草人’,造成‘破窗效应’。”党组织的决定就是命令,纪律规矩不容亵渎。面对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行为,要勇于发挥纪律“高压线”的作用,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执纪问责,对违纪行为坚持零容忍,每一个党员干部更应该自觉把党的纪律刻在心上,无条件服从党组织决定。(记者 杨丽萍 通讯员 罗文潮 廖建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