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在身边】党员违背公序良俗要受处分吗?

发布日期:2017-01-03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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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冯大美

  我该怎么办

  某局公务员小刘节日期间与家人去外地景点游玩,由于游客太多、管理不力,景区秩序较乱。小刘与家人因为排队问题与其他游客发生争执,甚至动了手。现场有群众为了投诉景区管理混乱,将争执过程拍下来后上传到网上,小刘的行为因此被很多熟人知晓。由于造成了不良影响,局机关纪委对小刘给予警告处分。小刘想不通,怎么排个队吵个架纪委都要管?

  “纪律君”如是说

  类似于公共场合大打出手、影响社会秩序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对于党员来说,这不只是单纯的道德问题,还违反了党纪。因为,党员身份决定了党员必须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对党员的生活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所谓“公序良俗”,就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是指国家社会存在及发展所必需的秩序和道德。根据党章,党员有义务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必须时刻自警自省,决不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社会公德以及家庭美德。

  本案中,小刘在与他人出现冲突时,完全可以理性地解决问题。但他不顾党员形象,意气用事,严重影响公共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应根据《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值得注意的是,党员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的,才给予党纪处分。如果情节一般,可以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即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批评教育等方式处理。

  相关案例

  2014年4月29日,三门峡市卢氏县文广新局原局长贾建涛等人到河南广播电台商洽工作。午餐期间,贾建涛违规饮酒。午餐后,贾建涛与司机到省广电局停车场取车回卢氏县,发现自己的车辆被另一轿车堵住无法驶离,他拨打了对方车主张某的手机,对方没有接听,他便直接将后车上的雨刮器掰断扔到地上,并在河南广播大厦办公区域大声喧哗。张某回到广电局院内,听说自己的车被损毁,立即拦住准备离开的贾建涛要求赔偿。有目击者称,张某被贾建涛扯拽了20多米,胳膊多处淤青红肿。

  此事被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4月30日,经卢氏县委研究决定,免去贾建涛文广新局局长职务。通过调查取证、核实其违纪情况后,经卢氏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延伸阅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开列负面清单,划定了党组织和每一名党员不能触碰的“纪律底线”;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则坚持正面倡导、标注了一条党员应努力达到的“道德高线”。对于每一位党员来说,在严格要求遵守社会公序良俗这一点上,要将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结合起来,既要努力达到《准则》的要求,也要严格遵守《条例》中的生活纪律条款。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狠抓作风建设,驰而不息纠正“四风”,为全党全社会树立了标杆。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作风建设的重大意义,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高地,传承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崇高道德追求,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记者 任琦 通讯员 王保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