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在身边第151期】异地退休不是党员免责的“保险箱”

发布日期:2018-11-20   来源:深圳特区报

  【纪律在身边第151期】异地退休不是党员免责的“保险箱”

  

  漫画:冯大美

  我该怎么办

  老王原来是中部地区某县直单位的负责人,去年退休后,他把户口和党组织关系随迁到独生子所在的某一线城市社区。退休以来,为往返老家和生活便利,老王多次向原单位“借用”公车,并报销过路费、燃油费等相关费用。老伴劝老王,这种行为要不得,可能会挨处分。老王觉得老伴危言耸听,心想自己都已经退休了,并且党组织关系不在原单位,查出来了大不了退还用车费用,不会有什么事。

  “纪律君”如是说

  老王即便已经退休,党组织关系发生了迁移,但不论何时何地、不论在职退休,只要是共产党员,就应该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就受到党纪法规的约束。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四条规定:“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上文中,老王公车私用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公车使用管理制度。虽然他使用的是原单位的公车,党组织关系也已经转移,但只要查实存在违纪行为,原单位所在地的纪检监察部门也会及时向现党组织关系所在地的纪检监察部门通报,照样逃不过党纪的处分。

  相关案例

  2013年1月,山西省阳泉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局长王承志办理提前离岗手续。同年2月,王承志向阳泉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下属单位阳泉市政府机关多种经营部借用小客车一辆,用于往返北京与阳泉以及处理个人事务。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间,王承志多次在阳泉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销火车票、该小客车的过路费、燃油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共计8165元。2015年12月,王承志将其党组织关系转入北京市海淀区曙光街道世纪城时雨园社区。

  2017年9月,有群众向山西省阳泉市纪委监委反映王承志公车私用问题。阳泉市纪委监委随即进行了初步核实,其间,王承志将8165元过路费、燃油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退还给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考虑到王承志的党组织关系已转入北京市海淀区,阳泉市纪委监委将该问题线索向海淀区纪委监委进行了通报。最终,王承志因公车私用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延伸阅读

  随着我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各类人员的户籍、党组织关系等流动也日益频繁。尤其是,离退休党员领导干部户籍、党组织关系等随迁到独生子女工作、生活所在地,在增强当地社区党组织活力的同时,也加大了党员教育管理的难度。一方面,新迁入离退休党员领导干部原有的违纪违法问题不易被发现;另一方面,该党员原单位也不好立案处理,增大了查处难度。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对待违纪行为同样如此。离退休后党组织关系异地转移绝不是免责的保险箱。原单位所在地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发挥对党员干部在任时的廉洁自律、作风建设情况掌握及时的优势,对查出的党员干部在职时的违纪问题及时向现党组织关系所在地纪检监察部门通报。现党组织关系所在地也要加强对新迁入组织关系党员的监督管理,收到相关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作出相应处理。(记者 任琦 通讯员 王保红 罗文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