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在身边】机关纪委书记不仅仅是政治待遇

发布日期:2016-07-11   来源:深圳特区报

  W020190811432484717914.jpg

漫画:冯大美

  我该怎么办?

  随着《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社会对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关注也多了起来。最近,中央纪委网站连续曝光了多起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典型案件。有类似经历的某区属国企纪委书记老赵既庆幸又不安。此前负责经营业务的他,除了纪检工作还分管了一些其他业务,一直觉得企业里经营为主、党务为辅,所以担任纪委书记一年多来没怎么抓过廉洁从业建设。直到看到别人被追责,他才意识到自己监督责任落实得不够,那么像他这种情况会被问责么?

  “纪律君”如是说

  对于老赵而言,需要弄清的是两个问题,一是纪委书记分工的问题,二是监督责任内容的问题。

  党的十八大后,全国纪检系统聚焦主业,突出主责,把不该管的工作坚决还给职能部门,专心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各级纪委书记不再分管党风廉政建设以外的工作,避免出现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情况。通过一系列改革,监督力度得到大大加强。

  同时,为了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深圳市纪委也在去年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明确“两个责任”的内容和追责情形。就监督责任而言,《规定》列出了纪委(纪检组)在加强组织协调、维护党的纪律、加强作风监督、抓好纪律审查、开展廉政教育等5个方面的责任,并规定了追究纪委(纪工委)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责任的5种情形。具体包括:履行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不到位,导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不力,产生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在作风建设中监督检查不力,发生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不予及时查处、纠正和处理的;对违纪违法问题不认真组织查处,产生不良后果的;不严格落实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制度的;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等等。

  对照上述要求和规定,老赵的工作分工是不合适的,落实监督责任也是不力的,如果存在追责情形,肯定还要被问责。对他而言,首先要调整分工,把纪检业务之外的工作交出去;其次,要尽快转变观念,适应新角色,把工作重心从他擅长的经营业务转移到纪检工作上,切实担起监督责任。

  相关案例

  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佛山顺德供电局所属单位工会分会发生公款组织员工外出旅游、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顺德供电局纪委书记左婧因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延伸阅读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和纪检系统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深入,监督力度不断加大。但同时也应看到,由于种种原因,不敢、不愿、不会监督的情况还依然存在。在个别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机关纪委书记有时还被认为是一种政治待遇,一份闲职,分管非纪检业务,长期无暇顾及党风廉政建设,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等情况还时有发生。中央政治局日前审议通过了《条例》,其目的,正如王岐山同志所说,“就是要把利剑高悬起来,告诫和警示全党,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追责。”(任 琦 王保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