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在身边】党员能不能炒股投资?

发布日期:2016-04-18   来源:深圳明镜网

  我该怎么办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颁布之后,一直有党员干部向“纪律君”咨询“党员到底能不能炒股”这个问题。最近中央纪委对这个问题做了非常详细的解答,“纪律君”特地认真学习了上级文件精神,向有疑惑的广大党员传达关于这个问题的权威解答。

  “纪律君”如是说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列举了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六种情形,并明确规定,凡出现这些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六种情形中的第三种就是“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需要注意的是,《条例》第八十八条中提到的党员干部不能进行买卖股票或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前提是“违反有关规定”。根据中央纪委的解读,这里提到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根据该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严禁七类行为:

  一是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二是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三是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是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五是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六是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七是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所以,根据中央纪委的以上解读,“纪律君”也可以很明确地回答“党员能否炒股”的问题了:只要是合理合法,党员完全可以凭借个人的知识和资金进行投资。

  相关案例

  2011年,广东省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通过内幕交易非法获利1983万元,不仅违反党纪,且犯内幕交易罪和受贿罪。在接受“双开”的党纪政纪处分之外,李启红还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延伸阅读

  根据《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主要有以下4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

  ——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这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3个月以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做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深圳特区报记者 任 琦 通讯员 王保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