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在身边】《问责条例》中需要问责的第三种情形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6-08-15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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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漫画:冯大美

  我该怎么办

  近日,区里某局6名中层干部工作日中午聚餐,饮酒过量并与群众发生冲突,因违反“禁酒令”和群众纪律被处分。区纪委调查时发现,事发当天,这6个人曾邀请局纪委书记老李一起去喝酒;老李没去,但也没有制止他们在工作日午间饮酒。事后,老李被追究监督责任。老李不明白,他们喝酒闹出乱子,关自己啥事?

  “纪律君”如是说

  从自律的角度,老李没错;但从做领导的角度,老李却不称职。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身为纪委书记发现下属要去违纪,却不予以制止,那就是失职。关于老李这种情况,近日出台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问责。

  老李本应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监督责任,但发现下属在自己眼皮底下违纪不制止纠正,因此被问责,并不冤枉。

  相关案例

  2015年9月以来,青岛日报社、青岛报业传媒集团多人因违纪违法问题被查处,青岛日报社党委原副书记、青岛报业传媒集团原总经理王海涛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5名班子成员、19名中层干部和工作人员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等问题受到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调查中还发现,有关人员在向王海涛行贿的同时,也曾向时任党委书记的蔡晓滨行贿。虽然蔡晓滨拒收,但作为党委书记并未能引起重视,更未举一反三,严肃查纠。最终,蔡晓滨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时任纪委书记官明亮对集团内部存在的请客送礼和公款宴请问题不管不问,一定程度上放任了违纪违规问题的滋生蔓延,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延伸阅读

  在其位,谋其政。既然是党的领导干部,自然要担起管党治党责任。搞好人主义、一团和气,“独善其身”看似合法,却为腐败滋生蔓延埋下隐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红脸出汗都要成为常态。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看似得罪人,却是严管厚爱;对存在问题视而不见,无异于“见死不救”。(记者 任琦 通讯员 王保红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