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在身边第141期】监委12项调查措施之“勘验检查”
漫画:冯大美
【我该怎么办】
陈某是某市一派出所辅警,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何某逃避处罚而被立案调查。在讯问询问过程中,两人都承认了此事。纪委监委新人小宋认为案件事实已比较清楚,可以结案。不过,“老纪检”老李表示,应找出更有力、更直接的书面证据,使案件形成完整证据链。对此小宋疑惑不解,两人都认罪了有必要再继续调查吗?而且如何才能完善证据链呢?
【“纪律君”如是说】
勘验检查是法律法规赋予监察机关的12项调查措施之一。所谓勘验检查,指的是监察机关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亲临查看、了解、检验与检查,以发现和固定违法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为确保勘验检查过程客观公正、结果准确无误,操作中应当把握四个方面的要求:一是采取勘验检查措施,必须经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二是勘验检查的对象应当是与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三是勘验检查可以由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直接进行,并邀请见证人在场,也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四是应当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并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对于开篇中小宋的疑惑,同事老李的建议十分有必要。虽然两人已经认罪,但如果只有主观证据,容易被推翻,若能找到其他书证、物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案件才能铁证如山。如何才能寻找到其他书证物证呢?这就需要采取勘验检查措施。通过勘验检查,办案人员往往能够得到嫌疑人犯罪“铁证”。
【相关案例】
2017年5月,杭州市萧山区纪委监委对某派出所辅警汤某以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进行立案。经调查,汤某在担任辅警期间,曾多次向在辖区内经营卖淫场所的綦某通风报信,帮助其躲避警方的清理行动。在讯问询问过程中,汤某和綦某都承认了此事,但为了找出更有力、更直接的书面证据,萧山区纪委监委调查人员将汤某和綦某两人使用的手机委托给公安机关进行勘验,通过法定程序收集提取手机电子数据。最终,通过对手机的勘验,调查人员发现汤某曾两次通过手机短信、一次通过微信向綦某通风报信,并且信息内容十分明确。至此,汤某向綦某泄露警务消息一事的证据链已完整闭合,通过勘验检查,纪委监委得到了“铁证”。
【延伸阅读】
一个行为发生必然会产生一定后果、留下种种痕迹或物品。然而随着时间推移,这些痕迹会逐渐模糊甚至消失。从某种角度来说,勘验检查就是和时间赛跑,在痕迹与物品消失前将它们找出并固定下来,帮助调查人员尽力还原事实真相。
在实践中,监察机关可直接进行勘验检查,也可委托相关部门进行,但不管如何,程序必须合规。调查人员在执行勘验检查任务时,必须持有监察机关证明文件。所指派或者聘请参与勘验检查的人员,应与案件无利害关系,调查人员不能对其进行技术上干预,更不能强迫或暗示其作出某种不真实的倾向性结论。被指派或者聘请参与勘验检查的人员只能就案件中专门性问题作出结论,不能就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结论。(记者 任琦 通讯员 罗文潮 廖建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