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在身边】《问责条例》中需要问责的第四种情形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6-08-22   来源:深圳特区报

  我该怎么办

  近日,在区里某局党支部书记老张主持的全体职工大会上,有个别党员干部发表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的言论,影响十分恶劣,而老张未加以制止。最后,该名党员受到开除党籍、撤销行政职务处分,老张对这个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老张觉得甚是委屈,自己又没有发表这些言论,怎么会把账算到自己头上?

  “纪律君”如是说

  在党的全部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不管违反哪方面纪律,任其发展,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破坏党的政治纪律。党的各级组织要自觉担负起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的责任,加强对党员遵守政治纪律的教育。发现违反政治纪律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提醒和纠正,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要坚决制止。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该局党支部书记老张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大是大非问题没有坚定立场,对背离党性的言行没有鲜明态度,听之任之、置身事外,失责必然就要被问责。

  相关案例

  2011年11月,山西省煤炭地质局下属115院原党委书记闫全福、院长王刚、副院长谢平安3人因单位行贿犯罪被一审判处刑罚后,省煤炭地质局仅对上述人员进行了岗位调整,未按规定及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014年1月终审判决下达后,局纪委书记李兴武提出应按规定给予上述3人党纪政纪处分,山西省煤炭地质局党委原书记潘增武以3人已提起申诉为由仍不按照规定安排办理,2015年9月在省委巡视组督促下才给予闫全福等3人党纪政纪处分。2016年2月,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等问题,已退休的潘增武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降低退休待遇。

  延伸阅读

  徒法不足以自行。问责是要唤醒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责任担当,而贯彻执行《条例》本身同样离不开“担当”二字。全面从严治党、推进标本兼治,必须靠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按照管理权限,落实“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的原则。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都要把自己摆进去,联系实际、以上率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作为专司监督执纪问责的各级纪委(纪检组)也要从自身做起,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动真格、敢问责,用担当诠释忠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