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在身边】群众知情权不可侵犯

发布日期:2016-11-14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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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冯大美

  我该怎么办

  按照规划,某社区要进行旧改,大面积的集体和个人物业要拆迁。由于对于征地补偿款的标准有不同意见,不少社区居民要求公开征地详细事项。面对居民的合理诉求,该社区党支部副书记、居委会主任刘某,非但不予理会,还组织社会闲杂人员威胁相关居民,造成恶劣影响。纪检机关经过调查,对刘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纪律君”如是说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深入推进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公开,保障群众知情权,是加强民主监督,治理群众身边的腐败和“四风”问题的重要举措。但在现实中,一些干部因为存在严重的特权思想,或是为了维护个人和单位的不正当利益,漠视群众知情权,不按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等。对于这类情况,《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本案涉及到居务公开的问题。居务公开是指居委会根据有关规定,把本村涉及国家、集体和居民利益的事务,通过一定形式和程序告知居民,以便接受监督的行为。中办、国办有关文件,对居务公开的内容、公开范围、程序等事项进行了规范。本案中,刘某所在社区要进行大面积的拆迁,居民提出公开征地拆迁相关事项的要求是合情合理的。然而,刘某不但置之不理,还组织社会闲杂人员威胁相关居民。这一行为性质恶劣,有悖于基层民主建设,侵害了群众的民主权利,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应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追究其纪律责任。

  相关案例

  2015年,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资丘镇西阳坡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徐永学在落实该村危房改造政策过程中,既不组织召开村组干部会讨论、村民代表会评议,也不向群众公开公示,导致不符合条件的农户享受国家危房改造政策,造成不良影响。事后,徐永学因侵犯群众知情权、有失公平问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延伸阅读

  “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是党章规定的具体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基层存在的违反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公开的行为,纳入违反群众纪律的范畴,设定相应的处分条款,是以严明纪律保障群众知情权的体现。

  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也强调,要在尊崇党章、依规治党的同时,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各级党员干部一定要增强党章党规意识,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记者 任 琦 通讯员 王保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