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在身边第145期】离职后利用原职务影响 谋取私利也是受贿

发布日期:2018-09-10   来源:深圳特区报

  

  

  

  ●我该怎么办

  老李刚从市直某单位离职,做生意的同学老朱就找上门来,希望他做一下原单位同事的“工作”,帮忙拉个项目,并劝他,反正都离职了,不是公务员了,不受约束了,更好“打招呼”,况且事后还有协调费,何乐不为?老李觉得不妥,于是留言咨询纪律君,这种事能办吗?

  ●“纪律君”如是说

  同学老朱的说法,乍一听似乎有点道理,毕竟离职人员已经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貌似不再是职务犯罪的主体。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党纪法规对离职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都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即使离职了也别把自己不当“干部”。

  为了适应不断发展的新形势,日前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增加了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即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里所说的“职务上的影响”不仅包括在任时的影响,还包括了离职以后的影响。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二款对离职的国家公务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作了更详细的规定,即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第一款行为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以,不论是从党纪还是从法律来看,老李如果真的为同学老朱拉生意,向原单位打招呼,事后收取好处费,看似并没有动用自己的职权,实际上却是在利用其原职务的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朱某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典型的利用影响力受贿。所以,这个忙,老李没法帮。

  ●相关案例

  李石,先后任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市发展处处长和市投资推广署副署长,2014年5月辞去公职。2016年8月,深圳某市政工程项目对外招标。某公司董事长林某为顺利中标,找到李石帮忙协调关系,并承诺事后予以感谢。李石答应,并找负责这项工作的贾某(另案处理)帮忙,表示事后予以感谢。随后,贾某帮助林某公司中标,林某也按事先商量好的金额给予李石“好处费”。2017年底,李石因受贿被开除党籍,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延伸阅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各类人员之间的流动日趋常态化,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实属正常。但近年来个别干部却把离职当成突破党纪国法捞取不法所得的一种手段,有的与企业老板约定“在职办事,离职兑现”,有的离职乐于扮演权力掮客,一手拉着社会老板,一手拉着在职的领导干部,疯狂敛财。上文提到的李石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影响力来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案件。李石案中,其到案后无知地表示:“我收钱的时候不是公职人员,怎么就是受贿呢?”但他主观上有受贿的故意,客观上通过打招呼为林某公司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最终,在辞去公职后受到党纪的制裁实属咎由自取。该案的查处再次证明了无论何人无论何时“伸手必被捉”的道理,也释放了深圳对腐败零容忍的强烈信号,更给个别在受贿方式上玩花样妄图规避法律的人敲响了警钟。(记者 任琦 通讯员 王保红 罗文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