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在身边】《问责条例》中需要问责的第五种情形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6-08-29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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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冯大美

  我该怎么办

  最近某局发生系列腐败案,党组班子成员4人涉案,刚到该局任职一年的局党委书记老陈感到十分难堪。上级纪委在调查时发现,该局领导班子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仅组织生活不规范,近一年仅开过两次支部会,对违纪违法苗头视而不见,很多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常年未予重视。经上级党委研究决定,给予老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其局党委书记一职。老陈认为自己一向洁身自好,只是“不走运趟进了一滩浑水”受了牵连,加之刚接手工作,业务太忙,不是不想抓党建,只是还没腾出手来。此次受到处分,他心中十分苦闷。

  “纪律君”如是说

  “纪律君”认为,老陈虽然担任该局党委书记时间不长,但对于该局发生塌方式腐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上任一年,局党委班子成员组织生活依然不规范,对干部群众反映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不予重视,这些都充分说明,作为该局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老陈,在教育、管理和监督党员干部方面不重视、不严格,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上态度不坚决、不主动,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识不强、举措不实。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根子还是老陈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识不到位,不敢坚决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六种问责情形中,第五种明确指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应当予以问责。该局发生塌方式腐败,老陈受到处分是必然的。

  虽然老陈认为自己初来乍到、干干净净,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由此可见,作为单位党委书记,仅仅洁身自好远远不够,还必须主动承担起整个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今后,再也不可能存在“下面案件成串,上面坐着太平官”的现象了。

  相关案例

  2014年12月起,青海省格尔木市8名党员领导干部相继因违纪违法问题被查处,既有市委常委,也有多个市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这8名党员干部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顶风严重违纪违法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而这些违纪违法案件均发生在时任格尔木市委书记李国忠、纪委书记史可庭任职期间。由于二人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到位,对班子成员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青海省委研究决定,给予李国忠、史可庭党内警告处分。

  延伸阅读

  有权就有责,有责要担当。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党委、纪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做到守土有责。

  担责要尽责,失责必追究。《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得不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等作为问责情形。担责不尽责、履责不扎实,党风廉政建设出了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问责的板子就要打下来。(记者 任琦 通讯员 王保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