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在身边第144期】党员干部认购原始股是投资?受贿!

发布日期:2018-08-28   来源:深圳特区报
  【纪律在身边第144期】党员干部认购原始股是投资?受贿!

 

  

  漫画:冯大美

  

  我该怎么办

  某局处长老王最近有些纠结,做生意的同学找他帮忙协调项目,并称自己的公司就要上市,为了表示感谢,可以让他认购一些原始股并由家人代持,等到公司上市后抛售以获利。考虑到同学的公司资质较好,即使“不协调”也有可能拿到项目,但自己出面成功率会更高,而且“投资”原始股又不是收钱,老王有些心动了。但妻子却认为这样不妥,坚决反对,于是咨询纪律君,老王能去“投资”原始股吗?

  “纪律君”如是说

  老王同学描绘的场景的确诱人,举手之劳就可以“合法”投资获益,可问题是,这种方式真的合法吗?公职人员进行个人投资理财活动时,区分合法投资还是非法受贿的关键在于,有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关于这一点,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作了详细规定,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

  根据这一规定,老王如果为同学的公司在项目上打招呼,看似做了个顺水人情,事实上却构成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如果事后购入原始股,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受贿。因此,老王的同学看似提供了一条“合法”的发财路,实际上却是挖了个“大坑”。老王还是不要动这种“投资”念头为好。

  相关案例

  2012年至2017年,深圳市发展改革委能源与循环经济处原处长李镭,利用担任能源处副处长、处长在审批项目等方面的职务便利,帮助某科技公司成功申报6个政府扶持资金和政府投资项目,获得政府股权投资3000多万元,产业扶持资金人民币4500多万元。

  为感谢李镭的帮助以及希望以后继续在申报项目方面得到李镭的支持,该公司董事长朱某在2015年时告诉李镭,其正在申请股票上市,表示愿意拿出50万股原始股让李镭认购,原始股认购价格为1.5元/股,待公司股票上市后可以卖出股票获利,以此作为好处费,李镭答应并认购。随后,李镭通过他人将认购款75万元转至公司指定账户,并以他人名义与该司签署股权代持协议。同年,该公司股票在新三版挂牌交易,以发行价每股9.5元人民币计算,该50万股总值人民币475万元,扣除75万元人民币股本后,李镭获利人民币400万元。

  后经查明,李镭还通过非法认购其他公司原始股、收受干股或现金、购物卡等方式收受其他人的贿赂。受贿总额共计人民币737.5万元。2018年,李镭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同时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延伸阅读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受贿行贿手段也在悄然变化,投资股票、理财、开办公司等,因貌似“合法”而得到受贿、行贿双方青睐。上文提到的李镭案就是一宗典型的以非法认购原始股和收受干股方式受贿的案件。他主观上有受贿的心,客观上有获利的实,虽然打着“投资”的幌子,却改不了“受贿”的里子。而他的结局,也和其他违纪违法案件一样,费尽心机规避党纪国法,最后却只能落个“竹篮打水一场空”。

  该案是深圳市纪委监委成立后,查处的第一起以股权方式受贿的案件,其查处既显示了监察体制改革后形成的反腐败强大合力,也释放了深圳对腐败零容忍的强烈信号。愚者用自己的教训教育别人,智者用别人的教训警醒自己,李镭案再次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在受贿这个问题上玩再多花样也是枉然,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记者 任琦 通讯员 王保红 罗文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