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哪些饭局不宜参加?

发布日期:2016-01-25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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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该怎么办】

  再有半个月就到春节了,各种走动、聚餐也多了起来。一年到头了,大家聚一聚,互道祝福,增进感情也是人之常情,但对于党员干部来说,有些饭却不那么“好吃”。某街道执法队的中队长老刘最近就遇到了这么一个问题。辖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董事长老王邀请他参加董事会年底聚餐。老刘参加这样的饭局合适么?

  【纪律君如是说】

  饭局是国人传统的社交方式,但是也有不少违纪问题是因饭局而起。为了规范“吃”的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了三处规定。

  一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饭局。第八十六条规定,“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这类饭局中,比较常见的就是管理对象或者服务对象组织的宴请。

  二是私人会所里的饭局。《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那么,什么是“私人会所”呢?根据住建、文化等部委《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私人会所是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相比前一种情况,本条规定从消费地点上对饭局作了规定,也就是说,无论有无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只要违规出入,情节较重,都属于违纪。

  三是公款吃喝。《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各地对于公务接待的标准、流程和陪同人数等都做了详细规定,违规接待或以公务接待之名行私人宴请之实,自然都是不行的。

  老刘作为执法队的党员干部,如果参加自己查违责任区股份合作公司的饭局,当然可能会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因此不能参加。

  【相关案例】

  2015年12月2日,中纪委通报七起违反八项规定案件,7名官员被点名曝光,排在第一位的是上海市副市长周波。这个名字可能远不及2014年他负责处理的上海跨年夜踩踏事件出名。当时,周波任事件调查组副组长。经查,踩踏发生时,本应负责秩序维护的官员却在公款吃喝。然而一年后,负责调查事件的周波也因接受公款宴请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延伸解读】

  党的十八大后,中央正风肃纪,力度可谓空前,但从不断公布的典型案件不难看出,“饭局病”仍没有从一些干部的心中去除。相信没有人缺这一顿“饭”,真正让人纠结的其实是“人情”。人情社会自然会有人情烦恼,党员尤其如此。当传统的社交方式、习俗遇上纪律严明、动辄则咎的“新常态”,怎样找到遵纪守法和人情世故之间的平衡点,就成了每个党员的必答题。而守纪,就是解开这道题目的“密钥”。每个人处世风格或许不同,但只要守得住纪律底线,相信“饭局病”自然就不治而愈了。(任 琦 王保红)